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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日日shoot》法官法補破網/審判獨立造就黑心法官 法界︰評鑑重大冤錯判

當年時任百利達銀行資產負債部經理的諸慶恩代表銀行追償,翁茂鍾疑運用司法人脈打官司,諸男最後含冤辭世。(資料照)

當年時任百利達銀行資產負債部經理的諸慶恩代表銀行追償,翁茂鍾疑運用司法人脈打官司,諸男最後含冤辭世。(資料照)

2021/03/16 05:3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高檢署昨將諸慶恩案向高等法院聲請再審,提出多項原審應審酌卻未審酌的證據,令人質疑到底有多少無良法官在「審判獨立」的機制保護下,黑心地冤判錯判。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認為,應修正法官法、國賠法,將「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錯判」列為可受評鑑事由,廢除司法官須犯罪才能國賠的規定,並建立由外部委員組成的再審審議委員會,做為確定判決的特別救濟管道,以監督「審判獨立」。

林永頌指出,審判獨立是工具性、非目的性的概念,純粹法律見解自是不得有外部力量介入干預審判,以確保審判超然獨立,但關鍵在於判決從「證據」含涉對應到「事實」的認定方式,是否也屬「法律見解」不能列為職務監督、評鑑的項目。

法官法明定「法律適用的見解,不得做為評鑑事由」,但含涉方式也被視為廣義的法律見解,若法官有意無意無視或曲解某項證據,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以不當含涉方式導致誤判,此情形就應納為評鑑事由,法官法應修正此漏洞。

其次是究責,林永頌表示,應追究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誤判的法官行政責任,嚴重者應由國家賠償。國賠法明定公務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侵害人民的自由與權利,就應國賠,但司法官卻須在審判或追訴時犯罪、且被判有罪確定,才能國賠,一樣是行使公權力造成人民損害,對司法官的待遇卻不同,如此對人民不公平,應廢除此規定,比照一般公務員的國賠標準。

林永頌指出,再審救濟門檻始終過高,開啟再審成功仍屬少數,建議參照美、歐先進國家,建立特別的再審救濟程序,由外部委員組成的委員會受理、審議是否開啟再審,而非由法院決定是否准予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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