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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鼓勵追車 若有犯罪事實可追

2020/10/25 05:30

〔記者姚岳宏、王捷/綜合報導〕警方追車易生事故,警政署為此訂出追緝車輛執行原則,除非攔停時有明顯犯罪事實,否則「不鼓勵追車」,如僅是單純交通違規,更可記錄車號事後追查。

警政署解釋,所謂攔停發現有犯罪事實,包括車上有血跡、槍枝、毒品等,雖可發動追車,惟須注意追車技巧及安全距離,等待適當攔停時間,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政署表示,發現通緝犯、現行犯或脫逃人犯,以及接獲通報攔截圍捕,如有駕車逃逸情形,依刑事訴訟法,可發動追車;但如所犯顯為最重本刑1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以選擇不追車為宜。此外,警備車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雖可主張道路優先權,但非絕對路權,仍應注意周遭環境交通狀況,避免發生危害。

一名資深警員說,10多年前剛當警察,很常追車,但聽到追車出意外的案例越多,就越害怕在街頭追車,追車一旦出事,付出的代價太大。也有警員說,因為績效壓力,才會迫使基層冒險,但現今如果真的追不到車,就把車牌記下來,再偵查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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