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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酒駕撞死人 狡辯為辦案而飲

最高行政法院打臉裁定酒駕警免職。(記者楊國文攝)

最高行政法院打臉裁定酒駕警免職。(記者楊國文攝)

2017/06/21 06:00

行政法院不採信 免職確定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新竹縣警局偵查佐戴元森有2次酒駕紀錄,3年前過42歲生日和友人在餐廳慶生,鄰桌李姓男子聞訊還敬酒祝他「生日快樂!」詎料慶生會後,戴男竟酒駕撞死李男,被警政署記2大過免職;戴打行政訴訟,指稱聚餐是為取得偵查資訊,與職務有關,免職處分太重,最高行政法院不採信,昨判他免職確定。

新竹縣警局竹東分局偵查隊偵查佐戴元森於2014年9月22日過生日,晚上下班後與友人到警友會友人所開設的餐廳喝酒慶生,從事房仲業的李男認識與戴男同桌的友人,過來敬酒順祝戴男生日快樂,凌晨2時兩造分別開車、騎車離開餐廳。

戴男滿身酒氣駕車至新竹縣新生路,撞上騎機車穿越新生路的李男,李送醫不治,戴男未受傷,酒測值0.91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獲檢方5萬元交保。

第3次酒駕 判1年10個月

這次是戴男第3次酒駕,高等法院判他1年10月徒刑、緩刑5年,緩刑期間從事240小時義務勞務。警方則以「破壞紀律且情節重大」之由,將戴男記2大過免職;戴男的直屬長官也受連坐處分,分局長遭記過,偵查隊長及直屬小隊長各被記過2次。

戴打行政訴訟指稱,他從事偵查工作,有績效壓力,須與民眾適度往來,以取得偵查資訊,當天聚餐也是為此目的,免職處分違反比例原則,未獲法院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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