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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認為:兩公約是敦促非強制/精神障礙害5命仍判死

同樣犯下駭人聽聞的社會案件,一樣是依據兩公約,鄭捷(右)判死後火速槍決;殺小燈泡的王景玉(左)一審僅判無期徒刑。(資料照)

同樣犯下駭人聽聞的社會案件,一樣是依據兩公約,鄭捷(右)判死後火速槍決;殺小燈泡的王景玉(左)一審僅判無期徒刑。(資料照)

2017/05/13 06:00

〔記者黃欣柏、黃捷、張文川/台北報導〕聯合國的兩公約讓患有精神疾病的凶手一再逃過死刑,外界因而積非成是,以為兩公約就是免死金牌。其實,鄭捷被判死刑定讞,法官也正是引用:所犯為兩公約所定最嚴重犯罪。

非免死金牌 鄭捷也判死刑

士林地院以罹患精神疾病而判王景玉無期徒刑,法界人士昨質疑,新竹卡拉OK縱火案的彭姓凶手「有精神病仍判死定讞」,顯示兩公約的定義與拘束力有疑義,呼籲立法者儘快訂立遵行細則,避免司法官各自推論、解讀空泛的公約條文。

兩公約即「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政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社文公約)」,聯合國大會於1966年通過,規定締約國應採取各種措施,實現兩公約揭示的各項人權。

士院指出,前總統馬英九2009年曾主動簽署兩公約,請友邦送交聯合國,但遭退回,同年底立法仍通過兩公約施行法,明訂兩公約具國內法效力,並須參照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解釋。

而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對他國申訴案,曾做出「不得對精神障礙者科處死刑」的解釋。聯合國另於2006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定不得對身障者處以酷刑,台灣2014年立法通過成為國內法。

北部資深檢察官指出,精障者能否判死,仍有爭議。2012年的新竹卡拉OK縱火案,彭姓凶嫌有精神病,仍被判死定讞;當時最高法院就認為,兩公約對此 (指「人權委員會」的解釋)只是「敦促」而非強制要求,且做出「不得對精神障礙患者科處死刑」解釋的單位,是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所轄的「人權委員會」,但兩公約施行法規定應參照其解釋的單位,卻是兩公約的「人權事務委員會」,兩者並非同一機構,自然就無實質拘束力。

律師陳敬暐表示,兩公約其實不反對未廢死國家以最重刑罰處罰最嚴重之罪。兩公約未具體指出最嚴重之罪的罪名,最高法院在陳昱安殺父案的死刑定讞判決中,將「最嚴重的犯罪」解釋為「造成致死或其他極端嚴重結果的故意犯罪行為」。

殺小燈泡 還不算最嚴重之罪?

陳敬暐指出,我國尚未廢除死刑,也非兩公約的締約國,法理上,兩公約是否夠格成為國內法?仍有爭論,「王景玉殺小燈泡的犯行,實務上已達最嚴重之罪的程度」。

律師周武榮指出,無論是兩公約或「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都只是概略性說明,實際上對於精神障礙或身心障礙者的定義並不具體,立法者在將兩公約國內法化的同時,應仿效「刑法」第19條的減刑規定,訂出更細部的條件,例如明訂被告的疾病種類或程度等,否則憂鬱症也同樣屬精神疾病,「難道有人得了輕度憂鬱症就可以殺人免死嗎?」

兩公約解釋模糊 法界盼訂細則

資深檢察官也認為,台灣對兩公約的適用缺乏細節,司法官只能就空泛的條文各自推敲、解讀,形同把立法者的責任轉嫁給司法者;呼籲立法者應儘快訂出細則,否則民眾價值觀將可能被過度簡化,而誤解成「有精神病就是免死金牌」,傷害司法形象與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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