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檢栽槍包庇走私 陳正達被判7年半
陳正達任職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時,涉嫌包庇走私,如今被判刑定讞。(資料照,記者張忠義攝)
〔記者項程鎮、溫于德、謝君臨、黃良傑、黃旭磊/綜合報導〕調查局前調查官蔡俊士(49歲)、高雄地檢署前檢察官陳正達(51歲,目前任律師)栽槍及包庇走私案,案件纏訟12年,最高法院昨維持高雄高分院更四審見解,認定陳、蔡敗壞官箴、惡性重大,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包庇走私罪」等罪,因案件審理超過8年,依刑事妥速審判法酌減刑度,重判蔡俊士8年8月徒刑、陳正達7年半徒刑,全案定讞。
纏訟12年定讞 啟動防逃機制
本案二審時,曾要求蔡、陳每週六都須向轄區派出所報到,避免兩人逃亡。
昨定讞後,高雄地檢署啟動防逃機制,派人約制陳正達「不得逃亡」,並允諾給予一週時間,讓他安排、處理個人事務及家務,並要求他須每天早晚兩次,前往住居地所轄的派出所報到,直到入監服刑時。
調查官蔡俊士重判8年8月
判決指出,91年,擔任海調站調查官的蔡俊士,因偵辦「海國食品貿易行」負責人趙崇傑走私貨櫃案,獲悉趙等人曾自菲律賓走私槍械,嫁禍他人詐領檢舉獎金,竟與時任檢察官的陳正達共謀,吸收趙等人走私槍械、香菇和洋菸,並由陳正達發函海關,佯稱辦案需要而放行貨櫃,以便逮捕來領貨櫃的歹徒。
91年至93年,蔡、陳共違法放行32只貨櫃,其中2只貨櫃被海關查驗發現夾藏走私香菇,圖利私梟約100萬元,另2只貨櫃夾藏槍械,後因走私槍枝數量短少引發集團內訌,私菸貨主許福泰於92年5月間被捕後,懷疑遭人陷害,在市警局拘留所自殺未遂,檢方才重啟調查,將蔡、陳起訴。
檢調指出,本案為執法人員運用「控制下交付(指明知有人走私,為查案而私下放行)」,共謀包庇走私,但所謂控制下交付,在當時合法性有爭議,依法陳正達無法免責。
但一、二審均判陳正達無罪,認為陳未參與走私槍械和栽贓,是被蔡俊士欺騙才發文放行貨櫃,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一審到更四審,皆以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包庇走私罪」等罪,改判有罪,陳另被控走私槍械及栽贓部分,歷審均以罪證不足判無罪。
對此,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和調查局副局長林玲蘭表示,尊重法院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