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主違約出售住宅一審勝訴 高雄高分院逆轉判賠仲介報酬
2026/05/18 07:54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
張姓屋主違反委託買賣房屋合約規定,擅自轉售他人,被高雄高分院改判敗訴。(記者鮑建信攝)
高市張姓屋主與某仲介公司簽約,委託出售高鐵左營站附近1720萬元住宅,對方找到買主並簽約後,張卻以1566萬元賣給他人,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後大逆轉,改判他要給付62萬元報酬定讞。
2024年6月14日,張男與某仲介公司簽約,委託銷售契他位於左營區高鐵站附近住宅和地下停車位,價格定為1720萬元,及4%服務報酬。後來,仲介找到陳姓女買主,願意以1780萬元購買,並在隔月簽約,卻發現張另以1566萬元出售予楊姓買主,仲介公司要求張給付71萬元報酬。
張姓戶主則說,仲介公司未提供有關銷售標的物近3個月成交行情,並在簽署後不到48小時,旋即稱找到買家,並通知他已下訂金斡旋,然就買方姓名、需求、條件、商談細節、斡旋金數額等資訊,均未告知,卻不斷催促進行買賣手續,已違反告知義務,且未盡善良管理人義務,否認有過失。
橋頭地院以仲介公司違反30天審閱期等理由,判決張男勝訴,仲介公司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則認為張對於合約內容非常清楚,並自願放棄審閱期,因此改判要賠償62萬元,全案落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