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興誠為清大捐款事件怒告翁曉玲求償4000萬 二審仍敗訴
2026/05/05 11:33 記者楊心慧/台北報導
前聯電董事長曹興誠。(資料照)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去年2月、3月在臉書發文,指責聯電前董事長曹興誠,未捐款1500萬給清大,曹興誠認為翁曉玲未經合理查證即散布不實,侵害他的名譽,向台北地院提出民事告訴,求償4098萬餘元;一審北院判曹興誠敗訴,翁曉玲免賠,曹興誠提起上訴,高等法院今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可上訴。
曹興誠提告主張,翁曉玲於2025年2月23日、3月3日在臉書發文,憑空捏造他「應捐款1500萬元新台幣給國立清華大學」的基礎前提,並指稱查無其以個人名義捐款,批評其不誠信、不殷實。曹認為翁未經查證即惡意詆毀,侵害其名譽權,訴請移除貼文,並求償4098萬7736元及利息。
曹興誠提告時指出,4000多萬元是統計翁曉玲擔任4年立法委員所支領的薪資、助理費、辦公室租金、出差補助等,來自納稅人繳納的公帑,應當為公共利益服務,若獲判勝訴,將全數捐贈給陽明交通大學。
一審北院審理認為,翁曉玲貼文是參考媒體報導、清華大學網頁及臉書內容,已具相當理由相信曹興誠曾因與前清華大學校長沈君山對弈輸棋而承諾捐款。曹未能舉證翁明知不實仍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未查證,難認其未盡合理查證義務。
北院認定,曹興誠為罷免國民黨立委徐巧芯領銜人,其品行涉公共利益,屬可受公評事項;依翁曉玲貼文內容與時序,發文並非以毀損名譽為目的,而是基於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之事進行評論,故判曹敗訴。
曹興誠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高院合議庭認為,言論自由是為促進民主多元社會的正常發展,於權衡個人名譽的可能損失時,顯具較高價值;尤其對公眾人物或涉公共利益事項,名譽權應為更高程度的退讓。
高院合議庭指出,行為人的言論屬事實陳述者,如能證明其主要事實相符,或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縱事後證明內容與事實不符,亦難認有過失;若屬意見表達,凡針對可受公評之事為善意、適當的評論,縱使用語尖酸刻薄使人不快,仍屬言論自由保障範疇,不構成侵權行為。
高院認定,曹興誠說法前後不一,媒體報導互有出入,且聯電公司查無捐款紀錄,捐款是否履行難明;翁曉玲依公開資訊提出質疑,已盡合理查證義務,難認具惡意。考量曹為公眾人物,其誠信屬可受公評事項,翁所為評論未逾合理範圍,不具不法性,不構成名譽權侵害。
高院駁回上訴,駁回上訴,仍判翁曉玲免賠,曹興誠可上訴、翁曉玲不得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