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發網文控老闆公司內偷吃遭提告 法官認可受公評判老闆敗訴
2026/04/07 10:02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
L姓男子發網文指述前公司老闆涉偷吃公司內小三,被老闆告上法院求償。台南地院法官判老闆求償敗訴。(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L姓男子於2025年7月底,在其IG發文指前公司老闆「有夠噁心,偷吃不是第一次、還背地開老婆買的跑車載別的女人出去;情人節送禮、包紅包給自己公司的小三」遭前老闆告侵害名譽權求償。台南地院審指,老闆保險經紀職業高薪又有高度信任性,需受較高監督要求,L男所指與職場公益性有公共性連結,是可受公評之事,判老闆敗訴,還可上訴。
L男在其IG點名老闆的姓氏、指老闆有夠噁心,聽說你偷吃也不是第一次了,在人前講自己老婆有多辣,背地裡做這種偷雞摸狗的事、還開老婆錢買的跑車載別的女人出去,聽說情人節還買禮物加包紅包送給自己公司的小三,近水樓台到極致,到底還有什麼缺德事是你幹不出來的啊?!
遭指述的公司老闆說,L男指述是他的私生活範疇,與公共利益無關,已侵害其隱私權,也讓他遭受心理壓力、焦慮與不安,人格權也受損害,為此求償精神慰撫金與要求刪去網路發文、留言。
L男駁說,老闆不是他的IG好友,無法看到這貼文,只少數人能閱讀;貼文內容是有相當理由認定是真實、所做的評價,並非捏造,且老闆未舉證有多少人看到此貼文對老闆產生負面觀感、造成名譽受損,請法官駁回老闆之訴。
台南地院民事法官表示,公司成員私人交往關係是私德、一般不是可受公評之事,但如成員交往關係涉及職場公益性的公共性連結(如影響公司聲譽、妨害職場秩序等),PO文者有合理求證是真實、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客觀上未逾必要評論範疇,應認是對可受公評事項適當評論,受法規保障。
法官說,老闆也控告L男涉妨害名譽,檢方對L男不起訴確定。遭指述的老闆從事保險經紀事業,擁有高薪;依保險經紀業有高度信任的性質、老闆有公司治理者的責任,應受較高的監督與評論要求,其私生活涉及上述一定的公共性,此外,觀看貼文者如與原、被告沒有交集,無法從此貼文知悉是在指述原告老闆,難認此貼文構成侵權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