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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隨機砍人釀3傷 凶嫌殺人未遂判刑29年

    2026/04/07 10:59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
    苗栗市48歲男子邱明治(中)於去年10月2日持刀當街連續隨機砍人,於住家被警方逮捕。(資料照)

    苗栗市48歲男子邱明治(中)於去年10月2日持刀當街連續隨機砍人,於住家被警方逮捕。(資料照)

    苗栗市48歲男子邱明治於去年10月2日吸毒後,以黑色膠帶綑綁於左手,騎機車上路,在苗栗市街頭隨機尋覓殺害對象,當街隨機砍傷放學的2名國小女童及50歲林姓男子,其中丁姓女童及林男重傷一度於加護病房救治,幸3人皆平安出院;苗栗地檢署偵結,依涉犯殺人未遂罪3次求處3個無期徒刑。苗栗地院今(7)宣判,判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9年。

    苗栗地院合議庭審理,邱男於行兇時動作機敏,事後不僅能與警方對峙拒捕,更於偵審中清楚敘述犯罪動機與細節。經綜合判斷,邱男犯案係因情緒管理能力不佳,無法適當調適負面情緒,並於施用毒品後衝動為之,其雖有情緒調控問題,但犯案時之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均未達喪失或顯著減低之程度,故不適用刑法第19條免刑或減刑之規定。

    且合議庭認為,邱男曾於2016年間因殺人未遂案件入監服刑,至2025年3月間始執行完畢,出監不滿7個月即再犯此案,構成累犯,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且具特別之惡性,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合議庭認為,邱男於光天化日之下在公共處所隨機殺人,對象包含國小學童及無辜路人,犯罪手段殘忍,造成3名被害人身心遭受重大傷害。其行為不僅侵害個別生命、身體法益,更引發嚴重社會恐慌,犯罪危害實屬重大。

    然苗栗地院指出,邱男殺人行為均未致生死亡結果,屬未遂犯,依法得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且邱男於審理中坦承犯行並多次致歉,已有反省悔意。但審酌邱男前科紀錄、犯案情節之殘忍程度,兼衡其人格特質、刑事政策及犯罪預防等因素,合議庭認為邱男所犯殺人未遂、成年人故意對兒童殺人未遂罪,各應於處斷刑範圍內量處中高度刑,以維護社會安全。因此,於法定30年有期徒刑上限內,衡酌刑事政策與刑罰之預防功能,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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