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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幫公司掛名人頭公司負責人開發票助逃稅 大日開發3員工判拘

    2026/03/01 11:28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
    基隆地院依違反稅捐稽徵法,分別判處陳男等人拘役115、95及50日,得易科罰金,均緩刑2年。(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院依違反稅捐稽徵法,分別判處陳男等人拘役115、95及50日,得易科罰金,均緩刑2年。(記者吳昇儒攝)

    時任大日開發公司員工的陳承昌、黃柏鈞及楊晏宣,為協助公司逃漏稅,分別擔任上升、士方開發等公司人頭負責人,開出不實統一發票交給大日公司東岸營業所(停車場),以此方式,逃漏營業稅額。基隆地檢署偵辦公務員涉貪案時,將此事揪出送辦。基隆地院依違反稅捐稽徵法,分別判處陳男等人拘役115、95及50日,得易科罰金,均緩刑2年。

    檢廉偵辦基隆市政府交通旅遊處前臨時人員陳文輝收賄案件時,發現行賄的大日開發公司負責人蘇幸福為了逃漏稅,找來陳承昌、黃柏鈞及楊晏宣分別擔任上升、上承、日旺行及士方開發公司人頭負責人,分別於2016年至2021年間,依其蘇透過主管指示開立不實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使用,向各所屬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相關期日銷項稅額,以此方式,逃漏營業稅額。

    其中陳承昌共開出71張上承公司發票;黃柏鈞開出38張上升公司發票;楊晏宣則開出日旺行及士方開發公司32張發票,幫助大日開發公司逃漏稅。

    3人應訊時,均坦承擔任人頭負責人開出不實發票犯行,檢察官偵訊後,依違反稅捐稽徵法將3人起訴。

    法官審酌被告陳承昌等人為大日公司員工,依其經濟地位而順從公司主管安排,所為有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的公平及正確性,應予譴責;考量3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且大日公司以依稅捐稽徵機關指示繳納稅額,對課稅公平及正確性的危害業已減輕,歷次犯罪情節與逃漏稅金額皆非甚鉅,且無前科。故分別依違反稅捐稽徵法分別判處3人拘役50至115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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