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雄檢辦公室丟石頭又恐嚇法警 被押32天逆轉獲冤賠9萬6

男子涉嫌恐嚇、辱罵法警被羈押,經高雄高分院改判無罪定讞,獲得刑事補償。(記者鮑建信攝)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李姓男子涉嫌持石頭,朝高雄地檢署辦公室投擲,又恐嚇、辱罵值勤法警,被羈押32天,後經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改判無罪定讞,獲賠冤獄補償9萬6千元。
據了解,2023年8月12日上午,李男持2顆直徑約10公分石頭,行經高雄市中正路高雄地檢署第2辦公室,裡面正在舉辦活動,他將其中1顆石頭,涉嫌朝玻璃大門丟擲。當天下午,他又持另顆石頭,跑到雄檢法警室辦保櫃檯,大力拍打櫃檯,並涉嫌出言恐嚇、辱罵林姓等3名法警。
8月13日,李男被警方拘提到案,檢察官聲請法官羈押獲准後,直到隔月12日始獲釋,並被檢方偵依侮辱公務員和妨害自由罪提起公訴。
李男被高雄地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和拘役50天,均得易科罰金,但他不服上訴後,高雄高分院認為他身心障礙影響行為,及脫口辱罵因憲判限縮規定,改判無罪定讞。
李男不甘平白被羈押32天,聲請刑事補償,每天5千元,高雄高分院審酌他收入、學歷、生活和經濟狀況,認定每日補償3千元比較合理,共9萬6千元,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