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男拒檢挾4岸巡出海被輕判 檢方指「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提上訴

王男拒檢又強載4名海巡安檢人員出海,法院僅輕判3月,檢方提上訴。(資料照,金門岸巡隊提供)
〔記者洪定宏/高雄報導〕去年12月2日晚間約8點,王姓男子駕船返回金門后豐港,不僅拒絕海巡署金門岸巡隊水頭安檢所4名隊員檢查,更強載他們出海,被金門海巡艇攔截押返後法辦,金門地方法院以妨害公務執行罪,判王男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但金門地方檢察署認為法院輕判,昨天以「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等理由提起上訴。對此,海委會主委管碧玲強調,「期待法官有嚴懲的判決!」
管碧玲列出檢方上訴理由書,其中一段特別強調,金門海域為台灣海防前線,被告王男駕船逃逸、規避檢查,「如航行方向未能掌妥當,很可能將我國海域執法之公務人員一同載往大陸地區海域,衍生不必要之兩岸爭端並嚴重危害國家安全,足認被告此次犯罪所生之危害甚鉅。」
檢方上訴理由書指王男在安檢過程發動引擎,強載海巡人員駛離港區,受外海風浪顛簸影響,各自抓住欄杆以策安全,王男「犯罪手段惡性非輕」,且當時為深夜時段,視線不佳,王男的行為致使海巡署艦隊分署需抽調多艘巡防艇前往馳援,除因突發勤務需耗費國家大量人力、油料及艦艇維護所生費用外,海巡人員攔停船隻、強行登檢過程,若稍有不慎而有人員落海,將致使更嚴重的憾事發生。
另外,水頭安檢所隊員發現王男的小船前置物艙無法開啟,顯有擅自改裝為密艙夾藏貨物疑慮而加強檢查,王男竟為了規避、妨害後續檢查,將安檢人員強載出海。法院卻僅給予王男較輕刑度的刑罰,「顯然無法達到刑法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之功能,致使包含被告在內之業者或其他利用密艙走私之非法業者未能有所警惕。」
因此,金門地檢署認為「原審未能細酌上開情節,僅量處被告前開刑度,實難收警惕之效,容有過輕之嫌,難認妥適」。
管碧玲強調,「海巡同仁每次執法都承受極大風險,絕不能讓惡行輕縱」,「也希望未來在法院審理的過程,能得到法官同理的體察,用嚴懲的判決,給予海巡執法者公平的對待,與應有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