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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屢將少女當洩慾工具 惡狼入監前再犯

    屢將少女當洩慾工具,惡狼入監前再犯。(情境照)

    屢將少女當洩慾工具,惡狼入監前再犯。(情境照)

    2024/10/29 08:33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有多次姦淫幼女前科、目前在監服刑的男子陳育澤,認識新竹縣未滿14歲少女小美(化名),兩度於半夜將她帶到車上後座,企圖以手指性侵,然因陰道過窄無法進入而未遂,新竹地院認為他屢次將少女當成洩慾工具,法所不容,依性侵幼女未遂罪再判刑3年4月。

    法官調查,陳男與小美因網路遊戲「傳說對決」而相識,分別於去年1月30日及31日凌晨0時至5時間,開車前往小美位在新竹縣竹東鎮住處外空地相約見面。

    陳男明知小美為未滿14歲少女,仍在小客車後座內,先撫摸小美胸部及陰道,並均嘗試以手指插入陰道,然均因陰道過窄,未能以手指插入而性交未遂2次。

    今年3月小美無故離家並與陳男外出,經小美母親報警,小美經警尋獲後,母親在女兒手機通訊軟體內發現陳男與女兒不雅對話內容,始悉上情。

    法官審酌陳男於本件案發前,已有多次因與未滿14歲之女子或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行為,而遭法院判處罪刑而入監服刑之前案紀錄,且目前亦因同類案件判刑確定,而入監執行,除素行不佳外,本案又為同類型犯罪,亦可證被告對法律敵對意識甚高,對於自身行為毫無悔過之心。

    法官審酌本案犯罪動機在於滿足一己私慾,其竟利用被害少女年紀尚幼,性自主權發展未臻成熟,而罔顧其身心人格健全發展及心靈感受,將其當作其發洩性慾之對象,為社會道德、法理所不容,應嚴予譴責,且被告行為嚴重戕害被害人身心健全成長,造成難以磨滅之傷害,其犯罪所生損害重大。最後依性侵幼女未遂罪判刑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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