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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彰縣議員賴澤民助選指控游振雄挨告 二審仍判緩刑2年

民進黨前彰化縣議員賴澤民,前年選舉期間指控游振雄「向麗明營造吳董騙600多萬」挨告,二審今宣判仍判緩刑2年。(記者陳建志攝)

民進黨前彰化縣議員賴澤民,前年選舉期間指控游振雄「向麗明營造吳董騙600多萬」挨告,二審今宣判仍判緩刑2年。(記者陳建志攝)

2024/04/30 14:21

〔記者陳建志/台中報導〕民進黨前彰化縣議員賴澤民,前年選舉期間幫同黨籍員林市長候選人陳秋蓉站台,指控國民黨籍對手游振雄「在那裡辦說明會,現場所有你拿到的、手拿到的東西都是公家資源」、「向麗明營造吳董騙600多萬」,游得知提告,彰化地院一審判賴違反選罷法判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賴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今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判決指出,賴澤民前年11月6日,在同黨籍員林市長候選人陳秋蓉舉辦的員林市政願景說明會上致詞時,以台語演講:「今晚在東區員林市公所游振雄在那裡辦說明會,現場所有你拿到的、手拿到的東西都是公家資源,都是我們稅金買的東西,作為他個人的宣傳,這合理嗎?」、「又向麗明營造吳董、吳春山吳董騙600多萬」。

游振雄得知委託律師向檢方提出違反選罷法告訴,認為賴此舉有散布不實資訊,足以損害游的名譽,有影響該次選舉結果,意圖使人不當選的犯行。

賴澤民在一審審理時表示,當天上台前有民眾跟他說游振雄晚會現場有在發東西,自己不知道發了甚麼東西,一般選舉場合都是發文宣品這些東西,自己是因民眾轉述,才會在說明會這樣說出來,坦承沒有時間確認,法官認為未經相當且合理的查證,有傳播不實事項的真實惡意。

至於指摘「游振雄向吳春山騙600多萬元」部份,賴指擔任彰化縣議員期間,曾於2020年10月23日彰化縣議會定期會,向時任彰化縣政府工務處處長質詢彰化縣員林市山腳路林厝派出所路段之土地建物徵收案的預算是否編列充足一事。

一審認為,依照質詢譯文,縣府工務處長說明,有拜會麗明董座吳春山時,吳主動提出,想贊助600多萬元,補助地上物拆遷,後來也確實有贊助,減少縣府支出,縣府非常感謝吳等語,但質詢內容沒有吳春山受何人指示、邀約或勸誘而提出贊助的訊息。質詢中顯無法確認吳春山贊助補助款的動機、背後原因,認為其言論未盡查證義務,顯已具有惡意。

一審依違反選罷法傳播不實罪,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賴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今天宣判,認為上訴無理由駁回,維持一審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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