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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慾薰心的代價!誘少女拍裸照可借款2千 被判1年10月+賠10萬

南投地方法院就色慾薰心的被告陳姓男子所作的有罪判決,也值得社會大眾引以為戒。(記者謝介裕攝)

南投地方法院就色慾薰心的被告陳姓男子所作的有罪判決,也值得社會大眾引以為戒。(記者謝介裕攝)

2024/03/19 21:06

〔記者謝介裕/南投報導〕南投陳姓男子前年透過通訊軟體結識1位未滿14歲的少女,得知其缺錢後,允諾可借其2000元,但條件是須傳給他有露臉及全身裸照的自拍照2張供其觀賞,少女母親得知後報案,偵訊期間雖以10萬元價碼與被害少女及其母親達成和解,但今南投地方法院審結,仍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10月。

判決書指出,被告陳男與未成年少女幾經討價還價後,少女雖同意以裸照抵押給被告作為借錢的條件,惟少女並未成年,被告已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引誘」之構成要件。

其次,被告也曾以訊息向被害少女稱:「2張照片啊然後借妳2000元,但重點要有露臉跟全身」、「看妳覺得如果嫌少可以不要」、「當然是越騷越好」、「下面的也要露」、「那不然妳試試看像自慰的動作拍拍看」等語,且有對話紀錄可供佐證。

除此,被告陳男在庭訊時,也不否認指導少女擺拍裸照姿勢,顯示被告唆使少女拍攝其指定之猥褻行為動作照片之罪行,足以認定,同時觸犯引誘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而罪加一等,今審結遂判其有期徒刑1年10月,以資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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