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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強姦犯假釋再犯救濟成功 4名大法官有不同意見

憲法法庭15日做成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記者吳政峰翻攝)

憲法法庭15日做成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記者吳政峰翻攝)

2024/03/16 09:47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男子謝朝和犯下強劫而強姦罪,1989年判處無期徒刑,服刑18年後假釋出獄,卻因再犯竊盜罪而被撤銷假釋,依刑法79條之1應回籠蹲滿25年殘刑,謝朝和質疑該規定違反比例等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15日宣告相關規定違憲,應於2年內修法。但有4名大法官持不同意見,指受刑人並無請求假釋的權利,司法權應尊重立法權。

謝朝和犯下強劫而強姦罪,原本是唯一死刑,1989年被認為「其情可憫」而減刑,依懲治盜匪條例判處無期徒刑確定,服刑18年後提報假釋獲准出獄,未料在外期間又犯下竊盜罪,檢察官依法撤銷其假釋,而因刑法79條之1規定無期徒刑假釋被撤銷,應服完25年殘刑才能出獄,謝男不得再次提報假釋。

除了謝男,另有34人觸犯重罪判處無期徒刑,假釋期間分別因為再犯或是未定期報到,而被撤銷假釋,應回牢服滿25年殘刑。這35人質疑該規定違反比例、平等、正當法律程序等原則,侵害他們的自由權,聲請釋憲;另有一案是法官聲請,大法官共併36案審理。

憲法法庭15日判決,未區分假釋期間所違反的是刑罰、還是保安處分執行法,也未考量情節與刑度輕重、更生計畫執行成效等因素,一律執行無期徒刑的殘刑,不符比例原則,已違憲,最遲於2年後失效。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修法,若逾期未修,應依本判決意旨另做符合比例原則的適當處置。

但有朱富美、蔡宗珍、張瓊文、楊惠欽等4名大法官不認同此判決,出具不同意見書指出,受刑人對於是否假釋並無請求權,此屬行政機關的職權決定,無期徒刑是最嚴重的自由刑,我國雖得假釋,但本質上為終身監禁,並無執行期間,自然沒有執行期滿或殘餘刑期可言。

無期徒刑犯假釋期間再犯,經撤銷假釋,返回牢內拘禁25年,既未加重法定刑「無期徒刑」,亦未增加確定判決的無期徒刑宣告,沒有侵害受刑人的人身自由或基本權,亦無違反比例原則。

無期徒刑假釋撤銷的殘刑制度,均屬立法政策考量下的制度選擇,為正當立法形成範圍,難謂有何牴觸憲法之處。無期徒刑本質上為無期限的終身監禁,法律規定25年為殘刑服刑期限,反而讓受刑人可減縮人身自由限制時間,憲法法庭若代替立法者修法,可能因缺乏充分配套機制,致使實務運作產生困難。

25年的規定並非恣意為之,而是針對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假釋最低應執行期間、有期徒刑可能殘刑期間等相關規範,予以整體衡量的結果,此種由立法所明文的「固定年數殘刑」,涉及刑之執行,是否要考量受刑人被撤銷假釋的原因,而做出層級化的規定,立法者本有較大的形成空間,即便未層級化,也難謂違憲。

若依判決所指,會出現假釋期間謹慎守法的無期徒刑受假釋人,須經20年,其原應執行的無期徒刑才能被視為「已執行完畢」;但假釋期間另犯罪的無期徒刑受假釋人,卻可能因為另犯之罪非屬重罪,即得入監服較短的殘刑,提前執行完畢,而產生不衡平感。

又或是刑法對於有期徒刑的設計,數罪最高可定應執行30年,但若依憲法法庭的判決意旨,不排除出現受有期徒刑宣告的受刑人被撤銷假釋後,其所應服的殘刑,可能比無期徒刑受刑人撤銷假釋後,還要更長更久的荒謬現象。

刑期設計本屬立法者權限,憲法法庭本次以受刑人人權為名貿然干預,未考量到可能引發的後果,除引爆司法指導立法的權力分立爭議外,亦可能造成實務窒礙難行或提高不確定性。尤其判處無期徒刑者均為重刑犯,假釋期間卻未珍惜刑事政策給予的恩典,反再度故意犯罪,竟能獲得憲法法庭救濟,未來是否會成為社會安全網的重大破洞,待時間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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