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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假釋再犯一律關滿25年「部分違憲」

憲法法庭宣示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記者吳政峰翻攝)

憲法法庭宣示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記者吳政峰翻攝)

2024/03/16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謝姓男子等卅五人,分別觸犯強劫而強姦等重罪被判無期徒刑確定,假釋出獄後因再度犯罪或違規,依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回籠蹲滿至少廿五年(舊法廿年)的殘刑。他們質疑違反比例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昨做成一一三年憲判字第二號判決,宣告一律服滿殘刑「部分違憲」,相關機關應於兩年內修法。法務部回應,將依判決意旨於期限內完成修法。

憲法法庭:未考量情節 違比例原則

憲法法庭指出,未區分假釋期間所違反的是刑罰、還是保安處分執行法,也未考量情節與刑度輕重、更生計畫執行成效等因素,一律執行無期徒刑的殘刑,不符比例原則,已違憲,最遲於二年後失效。相關機關應於二年內修法,若逾期未修,應依本判決意旨另做符合比例原則的適當處置。

其中十四名聲請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法庭廢棄原確定裁定,發回最高法院更裁;另廿一件,檢察總長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於修法完成前,應裁定停止審理程序,待新法生效再依新法裁判;聲請釋憲的最高法院刑一庭,亦應依相同意旨裁判。

其他被撤銷假釋的無期徒刑受刑人,即日起可對檢察官的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法院於修法期限屆滿前,應裁定停審,待新法生效後再依新法裁判。若已聲明異議而尚在法院審理中者,亦同。

未來改定的刑期,若短於實際已執行刑期,視為執行完畢,如有其他罪刑,接續執行。憲法法庭強調,受刑人不得依據本判決,聲請刑事補償、國家賠償或折抵他刑。

四位大法官不認同部分違憲

有四位大法官出具不同意見書,認為假釋屬立法形成自由,司法權應予尊重,且無期徒刑屬終身監禁,受刑人無權請求假釋,服滿廿五年的殘刑並非加重其刑罰。

我國無期徒刑有假釋機制,期間再犯或是違反保護管束處分,應回牢執行完廿五年的殘刑。謝男等卅五名受刑人質疑該規定違反比例、平等、正當法律程序等原則,聲請釋憲,最高法院刑一庭也為另一位受刑人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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