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辦公室主任性侵女志工 北市副市長林奕華須連帶賠償123萬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國民黨籍台北市副市長林奕華擔任立委時的前辦公室主任林廷霖,涉在林的服務處雜物間性侵女志工,林男被依強制性交罪判3年10月徒刑定讞,女志工另提「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高等法院認為,林廷霖雖在性侵前辭職獲准,但仍擔任義工及競選團隊成員並替林奕華助選,認定林奕華為實質僱用人,今判她和林男須連帶賠償123萬餘元,可上訴。
林廷霖2018年11月9日至2019年4月19日間,擔任立委林奕華的辦公室主任,與女志工結識後,於2019年4月28日晚間,以「討論選情」等理由,用LINE邀被害女志工、里長、議員助理等人,到林奕華立委服務處飲酒聚餐。一行人喝至凌晨散會,林將被害人留下,卻硬將她拖進服務處雜物間強吻,性侵得逞。
事後,女志工痛批林男疑設局性侵,林男為息事寧人,向她下跪道歉,請求原諒未果,隔天林男又傳手機訊息向女志工道歉,被害人仍不原諒,驗傷後提告。
林廷霖在警訊和偵查時坦承喜歡女志工,2人發生性關係是合意性交。不過,台北地檢署依女志工驗傷結果,發現她左肩、右上臂、右手腕、左、右小腿都有明顯瘀傷、擦傷,並非正常性交會產生的傷痕,且事後林也道歉請求原諒,女志工並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和憂鬱症,認定林性交犯行明確,將林依強制性交罪起訴,最高法院判他3年10月定讞。
女志工並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遭林強制性交,致貞操及性自主權受到侵害,並因此罹病無法工作,要求林賠償薪資損失、醫藥費及精神慰撫金,共600萬元,另外時任林男「老闆」的林奕華是僱用人,須連帶賠償。
林奕華認為,林男事發前已請辭獲准,2人並無僱傭關係;林仍主張是合意性交,且女志工求償金額過高。
北院認為,林男請辭後繼續擔任林奕華的志工,並於2019年5月繼續穿著印有「林奕華」名字的背心陪同她出席公祭場合,仍擔任林奕華競選團隊成員,並持有服務處鑰匙仍可自由進出,且當天聚會並非與他執行選舉職務無關,認定林奕華仍是林男的僱用人,須負起賠償責任,判2人應連帶賠償200萬8690元。
上訴後,高院維持一審見解,仍認定林奕華是林男的僱用人,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及維持精神慰撫金、醫療費用金額,但應酌減無法工作的損失,今改判林奕華與林廷霖應連帶賠償123萬47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