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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幕僚性侵女志工 僱主林奕華判共賠200萬

北院法官認為,林廷霖(小圖,取自網路)雖在性侵前辭職獲准,但仍可進出服務處,認定仍受僱林奕華(大圖,資料照),判兩人須連帶賠償兩百萬餘元。

北院法官認為,林廷霖(小圖,取自網路)雖在性侵前辭職獲准,但仍可進出服務處,認定仍受僱林奕華(大圖,資料照),判兩人須連帶賠償兩百萬餘元。

2021/11/13 05:30

事發地在服務處儲物間

〔記者溫于德、陳昀/台北報導〕國民黨籍立委林奕華的前辦公室主任林廷霖,前年離職後竟在林奕華服務處儲物間性侵女志工,林被依強制性交罪判刑三年十月定讞。被害人另提民事求償六百萬元,台北地院認為,林雖在性侵前辭職獲准,但仍是義工,認定林奕華為僱用人,須連帶賠償二百萬餘元。

雖請辭獲准 仍可進出

北院認為,林廷霖請辭後繼續擔任義工,並於二○一九年五月穿著印有「林奕華」名字的背心陪同出席公祭場合,也持有服務處鑰匙,故認林廷霖仍受僱林奕華,二人均須負起賠償責任,但考量女志工合理月薪應為五萬元,不能工作損失為一百二十萬元,精神慰撫金八十萬元、醫療費八千六百九十元,判二人應連帶賠償二百萬八千六百九十元,可上訴。

林奕華:會提上訴

林奕華昨回應說,林廷霖雖曾受僱擔任她的「助理」,但早在二○一九年四月十九日合意終止僱傭關係,且案發前一晚的餐會,也是林廷霖個人和其他友人的聚會,並非執行公務,是他個人職務以外的聚餐行為。林奕華表示,收到判決書後,會立即針對事實認定錯誤及誤用法律部分,臚列理由提出上訴。

林廷霖二○一八年十一月九日至二○一九年四月十九日間,擔任辦公室主任,與女志工結識後,於二○一九年四月廿八日晚間,以心情不佳為由,用LINE邀女志工、里長、議員助理等人到林奕華服務處飲酒聚餐,眾人喝至凌晨散會,林將她留下,違反其意願,將她拖進服務處儲物間強吻、性侵。

林廷霖犯後傳手機訊息,並透過朋友道歉,還向女志工示愛,但未獲原諒,林態度大轉變,辯稱他才是受害者,還稱遭對方恐嚇,以及雙方有情愫,卻遭設局陷害。刑事歷審均未採信林的辯詞,認定林犯後毫無悔意,且從未道歉,判刑定讞。

女志工另提民事求償主張,受害後患精神疾病,導致無法工作受有薪資損失並支出醫藥費,加上精神慰撫金,總計對林廷霖求償六百萬元,且林的僱用人是林奕華,應負起連帶責任。

林奕華認為,林廷霖事發時,早因與同事衝突請辭,於二○一九年四月十九日獲准,因此二人並無僱傭關係;林廷霖則因求償金額過高,同樣請求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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