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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處性侵女志工 立委林奕華前助理確定判刑3年10月

一審、二審皆依強制性交罪將林廷霖判刑3年10月,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林廷霖確定要關3年10月,近期須入獄。(資料照)

一審、二審皆依強制性交罪將林廷霖判刑3年10月,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林廷霖確定要關3年10月,近期須入獄。(資料照)

2021/03/26 11:12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國民黨籍立委林奕華的前辦公室主任林廷霖,前年4月離職後第10天,在林奕華服務處的儲物間內性侵女志工,事後他雖下跪、傳簡訊道歉仍未獲原諒,改口撇清雙方有情愫,辯遭設局陷害;但法院歷審都不採信,一審、二審皆依強制性交罪將他判刑3年10月,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林廷霖確定要關3年10月,近期須入獄。

判決指出,林廷霖2019年4月19日離職,同月28日晚間9點多,以心情不佳為由,用LINE邀被害的女志工等人,到復興南路的林奕華服務處聚會,在場飲宴的人士包括里長、議員助理、調查官等多人。

女志工指控,林男當晚坐在她身旁,酒後開始對她毛手毛腳,隔日凌晨眾人散會離去,林男不顧她的意願,將她拖進服務處的儲物間強行性侵,先強吻她,且不顧她經期來了,仍強度關山硬上,女志工全力掙扎以致雙手、小腿、雙肩多處受傷。

林男事後傳手機訊息道歉,並透過朋友表達歉意,還向她示愛,但都未獲被害女志工原諒,林的態度大轉變,自辯自己才是受害者,甚至稱遭對方恐嚇,審理時辯稱雙方有情愫,卻遭設局陷害。

北院一審認為,林廷霖明知女志工對他沒有情愫,仍強行性侵以逞性慾,不尊重女志工的性自主權,使被害人留下終身難以抹滅的性侵陰影,事後還辯稱兩情相悅,甚至喊冤稱遭誣陷,足見毫無悔意,且林男從未道歉,未能取得原諒,判刑3年10月。

林廷霖和檢方都上訴,林仍堅稱是合意性交,自認無罪,檢方認為林是公職助理,判太輕,並請求宣告褫奪公權。

二審高院依據相關證詞,去年11月宣判認定林有罪,刑期維持3年10月,而林犯案時已不具公職身分,並非運用公職身分性侵被害人,因此仍未宣告褫奪公權。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已充分說明事實認定與量刑理由,沒有違誤,駁回上訴定讞,林廷霖近期必須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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