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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大生騎重機逃75元停車費 反被重判罰金1萬元

男大生騎重機停在峨眉停車場,規避75元停車費,台北地院將黃男判處罰金1萬元,得易服勞役10日,得不償失。(資料照)

男大生騎重機停在峨眉停車場,規避75元停車費,台北地院將黃男判處罰金1萬元,得易服勞役10日,得不償失。(資料照)

2024/02/22 15:55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21歲黃姓男大學生,去年3月騎重型機車停放在台北市西門町峨眉停車場1個多小時,離場時為規避75元停車費,不走出口柵欄處,而是從身障及行人通道離場,台北地院依「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將黃男判處罰金1萬元,得易服勞役10日,並沒收未扣案的犯罪所得75元,得不償失。

判決指出,黃男於去年3月16日下午1時21分,騎乘大型重型機車進入峨嵋立體停車場停放,該停車場採用車牌辨識系統,管制車輛進出場,出場時須待系統感應確認已繳費且柵欄升起,才可以離場。

黃男同日下午2時37分出場時,未自出口柵欄處出場,而是行駛身障及行人通道離場,從而免除繳納75元停車費。停車場人員查閱繳費紀錄,發現該重機只有進場,沒有出場紀錄,調閱場內監視器畫面才知受騙,查出他是繞道逃費,報警追究詐欺刑責,台北地檢署起訴。

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黃男騎乘大型重型機車進場,未繳付停車費用,也未依停車場規定騎乘設置感應柵欄出口處離開,利用身心障礙、行人專用出入口駛出,使自動收費設備未能正確判讀出場,藉以逃避繳付停車費,以不正方式獲取不法利益,構成刑法第339條之1第1項、第2項之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

法官審酌黃男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益的觀念,使致場方蒙受營業損失,黃男犯後雖坦承犯行,但未與停車場經營者達成和解,也未賠償損害,量處罰金1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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