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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帳戶得不償失! 賺8千 賠639萬

2016/08/14 06:00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徐姓男子以8千元代價提供銀行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使得桃園市一對趙姓夫妻遭騙710萬元,徐男因此被依幫助詐欺罪判刑4個月;趙姓夫妻向他提出民事求償,桃園地院法官認為徐男應負連帶責任,判他必須賠償639萬元。

判決書指出,徐男因缺錢花用,民國103年在國道一號林口、龜山交流道附近,將存摺、提款卡、密碼,交付給詐騙集團成員「賴先生」,獲得8千元報酬。詐騙集團取得徐男帳戶後,打電話行騙趙姓夫妻:「你們的身分證掉了、遭他人冒貸,資金受到控管,我是資金控管員。」

趙姓夫妻信以為真,先後4次共匯了710萬元到詐騙集團指定的徐男帳戶「保管」。趙姓夫妻後來發現受騙報警,警方循線查到徐男,但款項已被詐騙集團提領一空。

徐男成了幫助詐欺犯,不但被判刑4個月,更面臨龐大的求償官司;他在法庭上向法官求情,表示自己只是把帳戶交給詐騙集團,賺取8千元報酬而已,之後就沒跟詐騙集團聯絡,趙姓夫妻被騙走的錢也不是他領走,他的經濟狀況不佳,根本賠不起。

法官認為,徐男明知無故將帳戶借給他人使用,很可能淪為詐騙工具,只因缺錢就輕率提供帳戶,導致趙姓夫妻損失不貲,已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應負起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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