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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累累老爸向獨生女討每月5千扶養費 法院判敗訴

南投地方法院就一名前科累累的父親聲請扶養費案,判其獨生女勝訴,備受外界關注。(記者謝介裕攝)

南投地方法院就一名前科累累的父親聲請扶養費案,判其獨生女勝訴,備受外界關注。(記者謝介裕攝)

2024/01/23 09:53

〔記者謝介裕/南投報導〕南投一名年近7旬的男子,因長期靠打零工及每月2400元老人年金過活,覺得日子過得太苦了,遂向南投地方法院遞狀聲請獨生女每月應給付他5000元扶養費,惟法官審理後,發現男子是監獄常客,有違為人父親應盡之責,判其敗訴,駁回其聲請。

判決書指出,聲請相對人即男子的女兒到庭應訊聲稱,她自學齡前其父親就常因毒品、竊盜等案件,頻繁進出監獄,在她的成長過程中,幾乎沒有父親的存在,她是由祖父母及姑姑、叔叔們養大成人,學費也是由他們提供,甚至她結婚時其父親也被關在監獄裡。

對她而言,父親就只是一個名詞,沒有養育之恩,更遑論關愛之情,也成為她從小到大心理上的一大陰影,如今她與丈夫除了扶養子女外,還要負擔上千萬元的房貸,也實在無法負擔其父親的生活費,若強令她負擔未曾相處且拋家棄子的父親扶養責任,顯然有失公平。

法院據相對人供詞深入查核,確證不假後,雖然依法子女對父母具有扶養義務及責任,但民法第1117條、第1118條亦有明文規定,因受扶養權利者,對於負扶養義務者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曾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定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對於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此際若仍由受扶養義務者負完全扶養義務,有違事理之衡平,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經查本案聲請人身為相對人之父親,對於相對人成年前應負有照護、扶養義務,然聲請人常年未盡保護教養之責,亦未給予相對人關懷,應認構成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如強令相對人負擔聲請人之扶養義務,顯違事理之平,是相對人抗辯聲請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請求免除對於聲請人之扶養義務等語,尚非無據,因此,對於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按月給付其扶養費一事,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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