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拋妻棄子全不顧 70歲老殘要求兒子月付2萬被法院打臉
趙姓男子因年老多病纏身又無工作能力,向法院聲請兒子每月給付2萬元扶養費,台中地院法官認為他沒有盡到扶養兒子的義務在先,裁定趙男的聲請駁回。(記者陳建志攝)
〔記者陳建志/台中報導〕一名趙姓老翁年輕時拋妻棄子,兒子是由祖父母養大,成長期間趙男全無關心,不料現在70多歲多病纏身又無工作能力,趙男向法院聲請兒子每月要給付他扶養費2萬元,法官認為,他在兒子最需要扶養時未盡扶養義務在先,現在要叫兒子扶養有失公平,裁定聲請駁回,可抗告。
裁定指出,趙男提出戶籍謄本、身心障礙手冊、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證明書等文件、表示自己為殘障人士,多病纏身又無工作能力,要求兒子每月給付他2萬元的扶養費。
不過趙男的兒子表示,從小就被父親遺棄,由祖父母扶養長大,直到國中二年級才和母親相認,由母親支付他的生活費,並和祖父母共同居住至高中畢業,之後和母親同住至今,現在有二個小孩要扶養,而且有負債,未來還要扶養母親,並提出員工切結書、獎金轉回公司記錄、領底薪匯款紀錄、扶養二子支出費用、欠費等證明資料,表明無力扶養父親。
趙男的前妻也證稱,和趙男在兒子3、4歲時就離婚,離婚前後趙男都未照顧兒子,也沒有拿錢回家,是她上班拿錢回家給婆婆照顧兒子,趙男對此並無辯駁。
法官認為,趙男兒子在最需要父母扶養與照顧的時候,他無正當理由卻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現在要叫兒子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故趙男兒子主張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請求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有據。裁定趙男的聲請駁回,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