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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犯貪污罪入獄律師證書被廢止 狀告法部敗訴確定

許姓律師觸犯貪污罪被判刑遭廢止律師證書,許男不服狀告法務部,最高行政法院判許敗訴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許姓律師觸犯貪污罪被判刑遭廢止律師證書,許男不服狀告法務部,最高行政法院判許敗訴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2023/12/18 16:08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許姓律師2017年獲法務部核發律師證書,但律師法於2019年修正,只要被判一年律刑以上確定,且罪名及事實足以認定破壞律師信譽,應於2年內廢止其律師證書。法務部發現,許男10多年前因貪污罪被判刑7年6月並入獄執行,經函詢全國律師聯合會意見後,將其律師證書廢止,許不服,質疑違反憲法保障工作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認定法務部廢止許的律師證書,於法有據,判他敗訴確定。

許姓律師主張,法務部於2017年1月核准發給他律師證書,卻又以他因觸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2007年3月被最高法院判刑確定,在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全律會)意見後,開會決議廢止其律師證書並要求返還,屬於違法處分。他雖提起訴願,經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

許男主張,他雖因貪污案件被判刑確定,於2007年4月入獄執行,已於2013年11月17日執行完畢,符合律師法第9條第5項但書不予廢止的要件,退一步而言,假設法務部就原處分並無違法不當,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信賴保護等原則,侵害憲法保障工作權之虞。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最高法院2007年3月將他判刑7年6月、褫奪公權4年,許同年4月入獄報行,至2013年11月17日執行完畢,符合律師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受1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依其罪名及情節足認有害於律師之信譽」的廢止律師證書案件。

北高行認為,法務部是律師法主管機關,依法發函徵詢全律會,請全律會就許男是否符合律師法所定廢止律師證書的要件表示意見。全律會函復法務部,依法應廢止許男的律師證書,法務部因此召開律審會,以許男觸犯貪污案件,已被判刑7年6月確定,犯行有害律師信譽,因此廢止其律師證書,於法有據。

另針對許男主張法務部以原處分廢止其律師證書,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平等原則,北高行認為,律師是在野法曹,執行律師業務攸關委任當事人權益及國家司法程序的運作,具有重大公益色彩,若律師於執業前即有「曾受1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並依其罪名足認其已喪失執行律師信譽」的情事,卻因法制未盡周延而仍得進入律師執業市場,恐影響委任人的權益及公眾對律師、司法制度之信賴。因此修正後律師法明定,律師在修法前曾受1年徒刑以上確定者,且依其罪名及情節足認有害於律師信譽者,法務部應於修正施行後2年內廢止其證書,即有追求重大公共利益的考量。

北高行指出,法務部於2020年1月15日新法修正施行後2年內,即於2021年11月18日以原處分廢止許男律師證書,並命其2週內返還律師證書,自有追求重大公共利益的考量,且參酌第9條第5項規定已有「修正施行後2年內廢止其證書」的期間限制規定,及設有「修正施行前經律師懲戒委員會審議為除名以外之其他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已逾7年者,不予廢止」例外排除適用的但書規定,即是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及兼顧信賴利益之保護,而增訂的過渡條款,已兼顧透過廢止律師證書手段確保杜絕重大犯罪者進入律師執業市場的公益,與律師工作權的保障,未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許不服,上訴最高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法務部廢止許男律師證書,乃於法有據,北高行判決許敗訴,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因此判許敗訴確定,無法再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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