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頻繁入監未盡父親責任染愛滋路倒 法官免除姊妹花扶養義務
男子頻繁進出監獄未盡父親責任染愛滋路倒,新竹地院法官免除姊妹花扶養義務。(記者蔡彰盛攝)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61歲的新竹陳姓男子,未成年就開始吸毒混幫派,還因擄人勒贖等罪頻繁進出監獄,日前因感染愛滋路倒送醫,新竹市政府發現他有2個女兒,通知照顧陳男,然而姊妹這輩子幾乎從未見過陳男,都是由親人照顧她們長大,結婚也是由叔父牽手走紅毯,經姊妹向新竹地院訴請免除扶養生父義務,法官調查後認為陳男未曾給過扶養費,遑論對姊妹有絲毫的關懷,裁定免除2女對陳男的扶養義務。
法官調查,陳男17歲時起即屢屢吸毒,頻繁進出監獄,妻子亦素行不佳,長期在監執行。2名女兒出生後,陳男即將女兒陳女與陳女的妹妹丟給袓父母、叔叔及姑姑撫養,夫妻皆行蹤不明,音訊全無。且陳男無正當工作,每每出獄後還向祖母討錢花用。
陳女結婚大喜之日時,父母依然下落不明,係由叔父擔任主婚人,陳男自身行為不端,無法戒除毒癮,8年前感染愛滋後因酒醉路倒送醫,急救後變成植物人,現由新竹市政府協助安置中。
姊妹表示,父親往昔拋棄女兒,對她們沒有絲毫顧念,成為姊妹在成長過程中難以承受的黑暗面。陳女現已有自己的家庭、孩子需要照顧,卻突然面對新竹市政府公文聯繫處理父親後續醫療及照顧事宜,更是心力交瘁。姊妹認為父親有違為人父應盡之責,顯然已構成民法「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若強令姊妹負擔未曾相處、聯繫過的父親扶養責任,顯失公平。因此向新竹地院請求免除姊妹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法官指出,民法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然而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法官審酌陳男身為兩姊妹父親,本於對子女保護教養義務,自應對2女善盡其扶養責任,然而姊妹全仰賴親戚扶養長成,此期間陳男未曾給過扶養費,遑論對姊妹有絲毫的關懷。甚至陳女出嫁大喜之日,亦由親人主婚,陳父依然置身事外,音訊杳然。足認陳男於子女成長過程中,對於姊妹未盡其保護教養義務,情節重大,若由姊妹負擔陳男扶養義務,衡諸一般社會生活經驗,顯失公平,最後裁定陳姓姊妹對父親的扶養義務均應予以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