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科大廠高級管理師重製營業秘密 她慘被新竹地院判刑
竹科大廠高級管理師重製營業秘密,新竹地院判刑。(記者蔡彰盛攝)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竹科大廠高級管理師呂女因與主管發生意見歧異,竟重製公司營業秘密,打算保留工作成果供將來使用,公司發現後報請檢調偵辦,新竹地院依營業秘密法判刑4月。
法官調查,30歲的呂女在竹科大廠擔任高級管理師,因具備韓文專業能力,負責韓國客戶的工程專案輔助任務,並負責韓國工程研發專案會議記錄及工程規格文件之翻譯,協助處理與韓國客戶及研發團隊間之溝通聯繫工作。
事後呂女與主管發生工作意見歧異,竟重製公司營業秘密,保留相關工作成果供己將來使用,去年9月1日與主管面談後,雙方協商未果,公司依法終止勞動契約,然因協商過程發生爭執,且呂女簽署離職相關文件過程不斷對外聯繫,公司因而清查呂女在職期間相關電磁紀錄,發現呂女電子郵件使用紀錄異常,遂具狀向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提出告訴。
呂女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緩刑3年。
法官審酌呂女並無任何刑事犯罪紀錄,擔任該公司高級管理師明知職務上所取得之營業秘密,對公司具有高度經濟價值,對該等營業秘密自具有保密義務,未經授權不得擅自重製、使用,竟因一己私利,而逾越授權範圍重製該營業秘密,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公司達成和解,最後依營業秘密法判刑4月,緩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