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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某國中老師邀女學生不穿內褲拍清涼照涉性騷? 檢方不起訴處分

有家長出示女學生被要求換裝,供男老師拍照的照片。(記者吳正庭翻攝)

有家長出示女學生被要求換裝,供男老師拍照的照片。(記者吳正庭翻攝)

2023/11/22 15:57

〔記者吳正庭/金門報導〕針對地區某國中老師涉嫌邀熱舞社女同學換穿清涼服裝,甚至要求不穿內褲供其拍照一案,是否涉及性騷擾等罪嫌?金門地檢署今天表示,近日已偵結,對該師作出不起訴處分。

金門地檢署表示,地區某國中4月傳出代課老師以強迫或半強迫方式拍攝女學生性感照,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拍攝少年之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照片罪嫌,引起社會關注;地檢署接獲情資後,檢察長周士榆極為重視,指派檢察官與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組成專案小組立即著手偵辦。

檢方表示,陳姓被告雖坦承有拍攝女學生照片行為,但否認有強迫情形,且認其所拍攝照片也非性感的照片。檢方再根據警方搜索並檢視、還原相關數位證據後,依扣案照片,發現女學生穿著最多只有到著短褲或露出肩膀的程度,均無裸露隱私部位的照片,不足以認定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拍攝少年之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照片罪,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

另外,針對此案是否構成性騷擾罪部分?檢方表示,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1項規定,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才有刑事處罰而歸檢察官管轄,此案因僅涉及拍攝照片,並無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因此不屬檢方管轄的性騷擾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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