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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情人仿SM性侵前女友 判刑11年定讞

張姓恐怖情人強盜前女友財物,再仿造SM方式性侵得逞;最高法院維持歷審見解,依法判他11年徒刑定讞。示意圖。(資料照)

張姓恐怖情人強盜前女友財物,再仿造SM方式性侵得逞;最高法院維持歷審見解,依法判他11年徒刑定讞。示意圖。(資料照)

2023/11/21 12:12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北市張姓恐怖情人去年與前女友見面起爭執,竟毆打並勒住對方,再強取皮包內的財物,接著將人載往人煙罕至的新北市汐止區某處,仿造SM性虐情節性侵得逞。最高法院維持歷審見解,指認罪的他犯強盜強制性交、非法剝奪行動自由共兩罪,併判11年徒刑定讞。

去年9月14日凌晨0時許,張男約前女友到汐止區的KTV見面,兩人在包廂內飲酒後,因債務及感情糾紛起爭執,他竟勒住對方頸部並毆打,一邊要求提供手機密碼,一邊強取皮包內3000元現金、手機、提款卡、信用卡等物。

凌晨4時許,張男佯稱要送前女友返家,實際上是想性侵,將人載到人跡稀少的汐止區某處,仿造SM性虐情節,持繩索及束帶捆綁並封嘴,再將人拖進一旁報廢汽車的座椅上性侵得逞,隨後自行離開。

15日凌晨,張男再度回到性侵現場餵前女友喝水,卻未將人鬆綁;直到同日上午11時許,女方才自行脫困離開。檢方依妨害性自主等罪起訴張男。

一審士林地院、二審高等法院均指,張男因一己貪念,率爾強盜他人財物,再以綑綁、膠帶封嘴等激烈的強暴手段性侵,且長時間剝奪行動自由,造成女方身心靈嚴重受創,犯罪行徑駭人聽聞。

但一、二考量張男認罪,依強盜強制性交判刑10年6月、非法剝奪行動自由罪判刑1年,合併應執行刑11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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