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瞎!假釋犯搖身變律師 代寫訴狀送法院、地檢署告人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曾男假釋不到1個月,又假冒律師寫狀紙詐財,翻新詐欺手法繼續犯罪,判決他敗訴。(記者張瑞楨攝)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曾男假釋不到1個月,又假冒律師寫狀紙詐財,翻新詐欺手法繼續犯罪,判決他敗訴。(記者張瑞楨攝)

2023/10/14 12:27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曾姓男子於2013年間,用女朋友證件申辦信用卡,狂刷10多萬元,被法院判刑1年4月,他在2020年3月假釋出獄,但出獄不到1個月,又假冒律師向洪姓女子詐得4萬9000元,更瞎的是,他還為洪女撰寫民事起訴狀與刑事告訴狀,遞送到台中地院與台中地檢署告人,法院依詐欺罪判刑6月,台中地檢署撤銷假釋,曾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他出獄當月即詐欺,顯示他翻新詐欺手法繼續犯罪,駁回曾男之訴,應入獄服完殘刑,全案判決確定。

判決書指出,曾男因盜刷信用卡判刑1年4月,2020年3月2日假釋出獄,保護管束期滿日是同年7月12日,他卻於出獄不到1個月,向洪姓女子謊稱自己是律師,收取諮商與代理訴訟費用4萬9000元,還撰寫狀紙遞交法院與地檢署告人,洪女事後感覺有異,上網查詢確認是假律師而告發,台中地院依詐欺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確定,台中地檢署並撤銷他的假釋,他應入獄服完殘刑(約4個月)。

曾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他宣稱自己詐欺對象僅一人,並非詐騙集團,究責不該無限上綱,他沒有再行入監執行殘刑的必要,有無入監隔離以外的其他替代預防方式,都不見檢察官審酌,撤銷假釋有瑕疵,聲明撤銷檢察官的原處分。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假釋期間故意犯罪,雖只有判刑6月以下,如經審酌具體個案的具體情狀,綜合評價權衡對社會危害程度、再犯可能性,以及悛悔情形等事由,基於特別預防考量,可以撤銷假釋。

法官強調,曾男之前因偽造文書、詐欺罪(盜刷信用卡)判刑1年4月,出獄當月即起意詐欺,明知無律師資格,卻偽冒律師執行職務詐財,顯示他假釋後仍執迷不悟,翻新詐欺手法續行犯罪,無意遷善自新,有再犯可能性甚明,基於特別預防考量,自有撤銷假釋的必要,判決駁回曾男之訴,維持假釋撤銷的處分,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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