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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保全公廁嘿咻14歲嫩妹 挨告持續騷擾......要關了

張男明知小怡年僅14歲,還4度和她發生性關係。(情境照)

張男明知小怡年僅14歲,還4度和她發生性關係。(情境照)

2023/09/16 15:09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一名25歲張姓男保全2021年間4度與14歲小女友小怡(化名)發生性關係,其中一次還在公園公廁打野戰,被小怡母親發現提告後,他還繼續騷擾,讓小怡很受傷。一審士林地院依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少女性交罪,判張1年刑;二審高等法院考量責罰相當、犯罪預防等原則,加重改判1年2月。

張男2021年間與小怡交往,明知她就讀國中,年僅14歲,竟把她帶到台北市玉泉公園廁所內口交與性交,而後又在自家與小怡發生3次性關係。

小怡母親察覺小怡行為舉止有異,追問後驚知愛女小小年紀已非完璧之身,氣得對張男提告。

一審士院指出,兩人雖然是情侶關係,但張男已25歲,卻未克制情慾衝動,而與小怡性交,影響她的身心發展;張男於偵、審中均表達和解意願,可見有悔意,只是小怡母親無意願而破局。

士院審酌張男的經濟狀況與智識,判4次犯行分處5月徒刑,定應執行1年,不得易科罰金。另審酌張男事後還騷擾小怡,讓她很受傷,故不宣告緩刑。

檢察官認為張男呷幼齒只判1年太輕,提起上訴。二審高院認為4次犯行分判5月刑,仍在法定刑度內,並未違法或不當,此部分駁回。

至於定應執行1年刑部分,高院考量張男年紀與社會復歸可能性等情狀,基於責罰相當、犯罪預防、刑罰經濟、恤刑政策等意旨,認檢察官此部分上訴有理由,撤銷改判定應執行1年2月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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