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證「是真愛」!性侵猥褻國中少女竟獲減刑
〔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高雄市從事園藝的郭姓男子被控猥褻、性侵國中少女,但法院審理發現,正值青春期的被害少女遭校園霸凌,家庭有嚴重的親子衝突,而有自殘傾向,郭男不僅是少女情緒出口,並開導她要更成熟的換位思考,嘗試理解母親難處,知道珍愛自己,認定郭男客觀上有堪可憫恕之處,判郭男2年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郭男去年初透過網路遊戲結識未滿14歲國中少女「宛兒」(化名),2人以社群網站Facebook之通訊軟體Messenger聯絡,並進而交往。
自去年7月至去年8月2日,郭男被控接續引誘宛兒用手機拍裸露胸部、生殖器之照片傳給他,郭男還在少女住處附近廁所、樓梯間猥褻她、最後兩人還到飯店開房間,被少女母親發覺有異訴警提告。
郭男到案坦承犯行,在法院審理期間,法官從郭男與少女通訊記錄查出,正值青春期之宛兒在校遭遇霸凌,又與家人生活摩擦有自殘傾向,郭不僅是少女交往的男友,更像是「心靈導師」。
郭男曾對宛兒說,「想割不會阻止妳,前提是妳得說服自己,為什麼選擇割手手而不是抱著大狗狗(即郭男)」、「妳做的一切都只是想讓媽媽多看看妳吧」、「痛苦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消化,理解能力也要夠強大,感受對方所有情緒…」、「…妳愛我我也愛妳,所以要好好愛這個愛我的自己」。
法官發現,被告多次婉言相勸少女勿再自殘,並在少女與母親溝通困難時,願當少女與母親的溝通橋樑,被告不僅當少女情緒出口,也進而開導她要更成熟的換位思考,嘗試理解母親難處,知道珍愛自己。
橋頭地院合議庭認為,被害少女當時情緒紊亂、家庭關係緊繃,被告對她而言有相當安撫作用,可見被告是真心付出及陪伴,非單純為滿足自己性慾而誘騙少女感情,客觀上應有堪可憫恕之處,若科以最輕法定徒刑3年猶嫌過重,而依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罪、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性交2罪,合計共犯4罪,處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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