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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客與2名「酒國小仙女」玩3P 付80萬換免蹲苦窯

白姓嫖客與2名國中女學生性交易,他共付出80萬元,換取免蹲苦窯。圖為台中地院。(資料照)

白姓嫖客與2名國中女學生性交易,他共付出80萬元,換取免蹲苦窯。圖為台中地院。(資料照)

2023/08/04 16:58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警局於2021年間,破獲名為「酒國小仙女」的應召站,媒介未滿16歲的國中生小芳、小雅賣淫,循線查獲「嫖雛妓」的白姓嫖客,他還同時與小芳、小雅「3P」,台中地院審理時,白男賠償小芳、小雅及其父母各50萬、20萬元,法官依「與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判處白男徒刑9月,緩刑2年,條件是支付公庫10萬,他付出80萬元代價,換得免蹲苦窯。

判決書指出,警方於2021年間,查獲「酒國小仙女」賣淫應召站,經營者是年僅18歲的張男(判刑2年,併科罰金3萬元),張男媒介就讀國中、年僅15歲的小芳、小雅(化名)賣淫。

警方繼續追查,進一步查獲已離婚的白姓嫖客,於2021年7月17日下午,以1萬2000元代價,於汽車旅館與小芳性交易,同年9月22日晚間,他又於汽車旅館,同時與小芳、小雅性交易,也就是俗稱的「3P」,事後給付2女各1萬元、7000元,共計支出2萬9000元,台中地檢署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白男坦承嫖兩少女,他賠償小芳與母親50萬元和解,另賠償小雅與父親20萬元和解,合計70萬元,法官認為,白男「一時未能控制慾念」而嫖雛妓,經此教訓當知警惕,相信他無再犯之虞,依「與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共3罪,各判徒刑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緩刑2年,條件是接受法治教育4場次,支付公庫10萬元,也就是說,白男得付出80萬元代價(含賠償兩女),換取緩刑、免入獄,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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