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陪同小三墮胎、同宿被求償 配偶權受保障元配逆轉勝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張姓男子陪同小三劉姓女同事出遊同宿,甚至到婦產科墮胎,張妻求償給付精神撫慰金,被澎湖地院以配偶權不受法律保障駁回,她不服上訴後,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婚姻制度應受保障,判決2人連帶賠償20萬元遮羞費定讞。
張妻指出,2020年10月間協議分居後,其夫竟與公司劉姓女員工過從甚密,同年11月至110年9月間,2人相偕逛逢甲夜市、出遊澎湖同宿一室。後來,兩人發生性關係而懷孕,其夫還陪她到醫院墮胎,已逾越一般交往分際,要求2人連帶賠償84萬元。
張男則辯稱,配偶權不是憲法或法律上的權利,其妻權益也沒有受侵害,不能請求任何慰撫金賠償。又說,其妻自220年10月起未履行夫妻同居義務,復花用無度,穿著暴露出入特種營業場所,與男子親密摟抱,讓他顏面盡失,並指求償金額過高。
澎湖地院認為,大法官釋憲已將通姦除罪化,因此配偶權未受法律保障,張男行為沒有侵犯配偶權,判決被告等不用賠償,但張妻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討公道。
2審合議庭法官調查,張男和劉女等親暱互動,就像是情侶,顯逾一般社交行為範疇,有違善良風俗,足以破壞張妻婚姻關係。
此外,婚姻制度攸關人倫秩序之維繫、家庭制度之健全、子女之正常成長,為社會形成與發展的基礎,應受憲法保障,迭經釋字第552號、第554號及第712號解釋闡述明確,不容許配偶與第三者發生性關係而破壞婚姻制度。
法官並舉詩人泰戈爾所言:「從土壤之束縛中解放,並非樹之自由(Emancipation from the bondage of the soil is no freedom for the tree.)」,倘認選擇婚姻制度之人仍有不受制約之性自主決定權,不啻於將婚姻制度連根拔除,終致婚姻制度凋亡,因此改判張妻勝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