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劉憲英考績丙不滿告地檢署勝訴 北高行:未給陳述機會
北高行認為,宜檢打考績前未給檢察官劉憲英陳述機會,屬於有瑕疵,判決撤銷考丙。(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宜蘭地檢署檢察官劉憲英2020年的職務評定被打為未達良好(考績丙),劉女提告請求撤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宜檢打考績前未給劉女陳述機會,屬於有瑕疵,判決撤銷考丙。可上訴。
宜檢是在2021年對劉憲英2020年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經劉女提覆審,主張宜檢未給予陳述機會,屬有重大瑕疵,請求變更職務評定結果,但被公務人員保障培訓委員會駁回。劉女因此再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考丙。
北高行認為,本件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屬「不利」的行政處分,根據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處分作成前,應給予受評人劉憲英陳述意見機會,宜檢卻未給予,代表該行政處分已有瑕疵
北高行因而認定宜檢未給予劉憲英陳述機會便打考績,且無從補正已明顯違法,判決撤銷考丙。
另外,劉憲英因曾與同事相處不睦,溝通後未改善,2019年的職務評定被打為未達良好(考績丙),劉不服,提告要求撤銷。北高行認為宜檢打考丙前,未通知劉女陳述意見,去年撤銷考丙;宜檢已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