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佐A民眾4萬元 這下慘確定入獄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4年前警員林逢振擔任台北市警局北投分局偵查佐,負責承辦拾得遺失物業務,見張姓民眾遺失5萬元卻只發還1萬元,侵占4萬元。最高法院維持歷審見解,考量林員否認犯罪,但侵占財物不多並於1小時內發還,依貪污治罪條例中「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刑2年8月、褫奪公權2年定讞。林員確定入獄。
2019年8月20日下午2時許,陳姓民眾拾獲5萬元現金送交警局;員警依規定須登記並將遺失物放進遺失物保管袋。同月28日林員卻只發還1萬員給張姓民眾,侵占4萬元,且未放入遺失物保管袋,直到張姓民眾發現有異,才揪出林員侵占款項。
一審士院認為,林員身為警員應維持公共秩序,卻未恪遵職守,侵占職務上所持非公用私有財物,已危害官箴並減損公務機關執法威信,且犯後矢口否認犯行,但考量林員未曾因犯罪遭法院判刑,可認素行尚可,依「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刑2年8月、褫奪公權2年。
林員上訴辯稱,張姓民眾一進警局開口自稱遺失1萬元,經警、民確認遺失金額並核對保管袋上記載金額為1萬元無誤後,他才製作1萬元領據交由張姓民眾簽名再發還1萬元,此時張才說遺失的是5萬元,因此,未一併發還其餘4萬元並非侵占。
二審高等法院指,本案保管袋除了被林員拆封外,並無破損情形,這些都有照片可以證明,林員卻只將1萬元發還給張姓民眾,後來見張姓民眾再度前來詢問金額是否短少,林員自知無法繼續隱瞞,才謊稱「可能是保管袋被勾破」,假藉「尋找」進入倉庫,取出4萬元還給張姓民眾。
二審認定林員確實犯「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但考量林員侵占財物僅4萬元,並於犯後約1小時發還張姓民眾,犯罪情節還算輕微,維持一審判決結果,依法量刑2年8月、褫奪公權2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