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男6度性侵女同學 害她自責「不乾淨」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北市15歲少年A男被同校女同學指控,涉嫌台北捷運站內廁所、學校無障礙廁所等處6度性侵她,女同學應訊無助地說,「他每次都硬要」,還自責「覺得自己不乾淨」、「是破碎娃娃」。A男被移送少年法庭僅被裁定交付保護管束;民事部分,高等法院認定A男性侵少女影響身心發展情節重大,判A男、父母應連帶賠償84萬多元確定。
被害少女指控,2020年5月到7月間兩人是男女朋友,都只有15歲,A男分別在學校無障礙廁所、捷運廁所及某店家廁所內、撞球館廁所6度性侵她得逞。
少女說,遭A男性侵後身心受創,時常自責「覺得自己不乾淨」、「是破碎娃娃」,她遭A男壓制手腳性侵,導致從此害怕他人碰觸手腳,甚至夏天炎熱仍穿著外套包裹身體,後來醫院精神科診斷出「創傷後壓力反應」,她因此轉學。
少女指出,第一次在學校無障礙廁所遭A男性侵時,她一直反抗,說不要,用力推、抗拒都沒用。事後A男一直傳LINE給她,說要「發生關係」,她都未答應,之所以還跟他在一起,原以為他是很重感情的人,卻只想找她「發洩」,後來每次都強迫拉她進廁所「硬要」得逞。A男涉強制性交罪犯行,只被台北地院少年法庭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確定。少女在父親陪同下提告,要求A男和父母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120萬元、醫療費等4萬多元,共124萬多元。
A男和父母指稱,少女和A男是合意發生性關係後分手,分手後少女行為正常,也和A男一同出遊用餐,天天上課,無所謂「創傷後壓力反應」,她雖曾就醫,但與A男發生性行為一事無關。
台北地院判決,A男和父母應連帶賠償少女精神慰撫金30萬元、醫療等費用4萬多元共34萬多元。少女和家人不服提起上訴。
高等法院審酌少女在警訊、一、二審指稱遭A男性侵說詞均一致,也將遭性侵害告知3名好友,且事後罹患創傷壓力症候群,並有情緒不穩等情形,她遭性侵事證明確,影響其身心發展情節重大,不應以未立即報案而推論是合意性交,考量A男目前大一,工讀中,父親是政府公務員等情形,認定精神慰撫金應提高為80萬元為適當,醫療等費用仍是4萬多元,判A男和父母應連帶賠償84萬3145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