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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被解除委員找管委會主委理論上演全武行 雙方互控傷害結果出爐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判罰姬男5萬元,得易服勞役,緩刑2年。(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判罰姬男5萬元,得易服勞役,緩刑2年。(記者吳昇儒攝)

2023/02/03 16:26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擔任基隆某社區管委會委員的施姓男子前年4月初,因不滿委員資格遭到免除,便找姬姓主委理論,雙方一言不和互毆,並互控傷害告訴。基隆地院審理時,姬男主動撤回對施男告訴,並當庭致歉。法官近日審結,判罰姬男5萬元,得易服勞役,緩刑2年。

檢警調查,兩人的衝突點是因為原擔任該社區管委會委員的施姓男子突然被公告委員資格遭免除,一氣之家跑到姬姓主委家中理論,並徒手毆打對方,導致姬男左側臉部擦傷、右手背挫傷併瘀傷等傷害。

姬男也動手回擊,造成施男頭部鈍傷、右側眼底骨骨折、臉部擦、挫傷、腦震盪等傷害,分別前往警局提告;檢察官則依傷害罪嫌,分別將二人起訴。

法院一審時,姬男當庭表示要撤回對施男的告訴,並稱事後檢討當日應好好控制自己的情緒,法官考量其動機、目的等狀況後,判罰姬男5萬元,得易服勞役50天,緩刑2年。

檢察官認為姬男調解時態度傲慢,且於1994與1997年間有傷害前科,亦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量刑過輕,提出上訴。

二審時合議庭則認為,姬姓被告早有悔過改善之心,若於刑事訴訟程序民事調解或和解有助於彌平人際紛爭,若告訴人無調解意願,亦可循民事訴訟求償,非必然轉由刑責承擔,但因原判決並未指出姬男有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故撤銷原判決處分改判。

法官考量姬姓被告已坦承犯行,且撤回對施男告訴,具有悔過之意,判罰姬男5萬元,得易服勞役,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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