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環保室「垃圾」能不能撿?女住戶遭公審槓管委會
高雄蘇姓婦人從社區環保室撿「垃圾」回家被公審,她怒告管委會踢鐵板。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蘇姓女子日前發現社區環保室一只被住戶丟棄的行李箱還堪用,她撿回家後被社區管委會「公審」,還被告竊盜罪,但檢方認定行李箱是「無主之物」,處分蘇女不起訴;蘇反控管委會求償20萬元,法官則認為蘇女撿拾棄物的行為涉及管委會對於資源回收物的管理,因此認定管委會無不妥處,判蘇女敗訴。
判決指出,住在鳳山區某知名大樓的蘇姓女子,本身也熱心公益參與社區管委會運作,去年5月12日清晨6點多,她發現社區環保室內有一只被住戶丟棄的行李箱,她看行李箱外在條件還不錯,於是把行李箱撿回家使用。
社區管委會發現此事後,在6月分召開管委會會議時,以「住戶竊占環保室資源回收物屢勸不聽案」為題,指責蘇女身為委員應以身作則,不得做出滿足私利的行為,經委員會多次勸導仍屢勸不聽,要求她在會議記錄公告一週內簽立切結書、道歉並公告。
會議結束後,管委會把會議紀錄張貼在社區大樓電梯及走廊公告全體住戶週知,此舉讓蘇女感到顏面無光,認為管委會「不實」指控她偷東西,害她不但被司法究責還患有焦慮及憂鬱症就醫治療,雖然事後檢方還她公道,但怒氣難平向管委會提告求償20萬元。
鳳山簡易庭審理時,管委會抗辯指出,為考量大樓住戶的公共環境衛生,社區先後與其他民間團體及慈濟約定,由民間團體無償協助處理相關資源回收物,而資源回收物在回收處理上產生若干價值,也可權當作為該等民間團體協助處理回收物的補貼,所以回收物的剩餘價值,確實會影響協助處理團體的意願,管委會自有責任予以管理維護。
法官認為,雖然社區規約沒有約定住戶不能從環保室撿拾廢棄物,但資源回收物的剩餘價值,確實會成為影響民間團體或個人是否願意無償處理資源回收物的因素,管委會不希望已置放於環保室的資源回收物遭人拿取,而降低整體資源回收物剩餘價值;且管委會將會議中所作成決議公告給大樓區分所有權人知悉,可認定是執行管委會職務的範疇,難認有不法侵害蘇女名譽權,因此判蘇女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