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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遭盜卻報遺失 苦主反淪被告判拘

支票遭盜應報案,不可報遺失,以免吃上官司。支票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支票遭盜應報案,不可報遺失,以免吃上官司。支票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2023/02/02 23:03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基隆一名廖姓男子明知開出的支票遭王姓男子盜走,卻跑到銀行謊稱支票遺失,由銀行轉報警方協助偵查侵占遺失物罪嫌。而後支票輾轉流到郭姓男子手上,郭男前往銀行提示兌領,銀行通報警方,一查才知廖男亂報案。基隆地院以廖男觸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日前判拘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緩刑2年。

判決指出,廖男是一間工程行的負責人,2021年間開立一張支票,卻被王姓男子(另案偵辦中)盜走。廖男明知支票被竊,卻跑到銀行虛構支票遺失,並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辦理掛失止付。銀行受理後,透過台灣票據交換所轉報縣、市政府警察局,協助偵查侵占遺失物罪嫌。

而後支票輾轉流到郭姓男子手上,郭男前往銀行提示兌領,遭到行員以掛失止付為由退票。警方獲報後,函請基隆地檢署偵查,廖男謊報一事才洩底。廖男見事態嚴重,承認謊報,並請求進行認罪協商,獲得檢察官同意。

雙方協商後,檢察官同意給予寬典,起訴移審基隆地院,法官依照認罪協商結果,在未召開言詞辯論情況下,判廖男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另考量他無前科,給予緩刑2年。

由於本案採取認罪協商,除非有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例外情形,否則原則上檢察官與廖男均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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