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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人帶車在大溪漁港墜海 駕駛討國賠結果出爐

林男駕車行經大溪漁港道路,直行未轉彎,墜入港區海域。(記者蔡昀容翻攝)

林男駕車行經大溪漁港道路,直行未轉彎,墜入港區海域。(記者蔡昀容翻攝)

2022/12/10 13:04

〔記者蔡昀容/宜蘭報導〕林姓男子去年12月到大溪漁港採買魚貨,回程駕車行經第一港區(舊港)碼頭邊道路,卻直行未轉彎,連人帶車墜海。林男主張,碼頭未設鏈條、石墩等阻隔設施,害他墜港、車輛全毀,向管理養護機關宜蘭縣政府海洋及漁業發展所提出國家賠償,財產損失及精神撫慰金共100萬元。宜蘭地方法院認為,林男過失責任較大,應負8成責任,縣府海洋所未設相關安全或警示設施,有2成責任,判海洋所應賠6萬9200元。

判決書指出,林男2021年12月27日駕駛休旅車到大溪漁港採買魚貨,回程行經舊港區內道路連接至台二省道的轉彎處時,連人帶車墜入港内海域。

林男主張,岸邊未設鏈條、石墩等阻隔設施,才導致墜海,他因此花錢請人潛水拖吊,車輛也報廢;另,落海後雖成功逃出,沒有嚴重傷勢,但甚為驚恐,對他的精神造成難以磨滅的傷害,請求財產及非財產損害賠償。

求償包含拖吊潛水工資9000元、車輛33萬7000元(2009年出廠,市面行情平均價),車内原有通訊設備價值約7450元、工具設備約7萬6000元、汽車音響價值約2萬1000元,精神撫慰金則索賠54萬9550元,總計求償100萬元。

海洋所主張,漁港法等相關法令,並未規範一定要設置護欄、加裝鏈條、安全島,台灣大部分漁港,也顧及漁民上下船及搬運漁貨需要,未設阻隔設施,事故地點附近也設有「漁事車輛進出、禁止停車」標誌,提醒非漁事車輛不應通行,否認管理缺失。

宜蘭地方法院認為,往來事故地點的車輛,若轉彎徧離極易墜海,有設置安全設施的必要,例如警示及遵行方向之標誌或號誌,指引人車正確行進方向;至於「漁事車輛進出、禁止停車」標示牌,並未禁止一般車輛進出,僅禁止停車,且設置於往第二港區(新港)方向處,在此案中無警示作用。

宜院認定,海洋所未設相關安全或警示設施,導致林男誤判行車方向,未進行轉彎,造成人車墜海,確實欠缺安全設施設置管理;不過,林男已至大溪漁港購買魚貨3、4次,對整體大溪漁港路況應該清楚,卻僅聽信電子導航指示,沒有目視注意路況,未轉彎而直行導致墜入港區,過失重大,因此林男應負8成責任,海洋所負2成責任。

宜院表示,林男未證明通訊、音響等設備,於事故當下處於車內,而事故對他造成的精神傷害,也未進一步提出證明,因此前述求償不應准許;林男的車輛、拖吊潛水工資損失,合計34萬6000元,予以准許,經過失相抵後,縣府海洋所有2成責任,應賠償林男6萬9200元。

對於判決結果,海洋所回應,對方有提起上訴,海洋所會尊重後續司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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