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性騷擾成立!8旬老律師擦肩過撞她胸部 行政法院:應屬有意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蔡男上訴。(情境照)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蔡男上訴。(情境照)

2022/12/03 20:37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年逾八旬的蔡姓男律師2020年間台北市馬路上行走時,突然撞上一名迎面而來的女子,正巧撞到胸部,事後被申訴,經台北市政府認定性騷擾成立。他不服,主張自己患有眩暈、高血壓等症狀,走路經常失衡,才踉蹌擦撞到該女。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調閱監視器後,認為動作不自然,應屬有意,判敗訴,日前獲得最高行政法院維持,全案確定。

2020年2月間,蔡男步行經過台北市萬華區一處路段,撞上擦肩而過的女子,女子不滿,向萬華警分局申訴,警方認定蔡男以左側肩膀觸碰女子胸部,使對方感覺驚慌、難過及不舒服,認定性騷擾成立。

蔡男不服,向台北市政府提起再申訴,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組成調查小組審酌相關事證後,仍決議「再申訴無理由,性騷擾事件成立」,應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規定裁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蔡男猶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分,主張自己有眩暈症,走路經常失衡,當天突遇女子已站在前方,不慎擦撞,他已經82歲,身體狀況欠佳,還有糖尿病、高血壓等慢性病,走路不時跌倒受傷,絕非性騷擾。

一審北高行調閱監視器畫面,認為蔡男當天突然變更路線,朝女子走去,整個左臂包括上臂、手肘、前臂甚至手部,都觸碰涵蓋到女子上半身一側,整體行進過程中反常且不自然,應屬有意觸碰。

北高行指出,蔡男猝不及防欺近女子,觸碰上半身與胸部,足使對方感受冒犯情境,可確有性騷擾的行為及意圖,應成立性騷擾。蔡男提出的暈眩症狀證明,看診時間為2001年,距離本案甚為久遠,不足以證明案發時患有暈眩症。

北高行說明,監視器影像畫面顯示,蔡男撞上女子後,始終維持固定步伐及步距行走,動作自然,並未出現踉蹌、步履不穩或任何身體失衡的狀態,也未立即停下道歉,而是若無其事繼續前行2、3步之後,才略微回頭,與一般人發生暈眩導致身體失衡,致意外觸碰到他人身體時,會立即警覺縮回身體嘗試拉開距離,並且道歉的反應不符,故認定蔡成立性騷擾。

蔡男不服,提起上訴,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蔡男的上訴意旨只是在爭執原審認事用法有誤,並未具體說明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不符合上訴要件,日前裁定駁回,全案確定。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