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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錯人!他酒駕打算易科罰金被拒 告贏已坐了4月牢

台中高分院近日發現,一名三度酒駕男性被台中地檢署拒絕易科罰金,犯行是在4月以前,法務部4月才通令3犯酒駕者不准易科罰金,且前兩次酒駕分在18年前與8年前,應適用「5年內3犯才須入獄」的舊制,因此撤銷中檢處分。(資料照,記者張瑞楨攝)

台中高分院近日發現,一名三度酒駕男性被台中地檢署拒絕易科罰金,犯行是在4月以前,法務部4月才通令3犯酒駕者不准易科罰金,且前兩次酒駕分在18年前與8年前,應適用「5年內3犯才須入獄」的舊制,因此撤銷中檢處分。(資料照,記者張瑞楨攝)

2022/11/05 23:46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法務部今年4月通令3犯酒駕者不准易科罰金,台中地檢署據此拒絕一名男子的易科罰金,發監執行,但台中高分院發現該男的犯行是在4月以前,且前兩次酒駕分在18年前與8年前,應適用「5年內3犯才須入獄」的舊制,日前撤銷中檢處分,惟此時他已即將服完4月刑。不過,法務部認為這是個案,未來仍支持檢察官從嚴審核。

訴訟曠日廢時,男子雖然勝訴,但刑期也將執行完畢,他無奈地說,檢察官執意發監又提起抗告,「我的權益就被搞到不見了!」 法務部回應,尊重法院個案認定,但未來各地檢署遇到類似案件,法務部仍支持檢察官依法定要件,從嚴審核易科罰金,以遏阻酒駕犯行。

酒駕釀重大死傷案件頻傳,法務部2013年頒布酒駕再犯標準「被告5年內3犯刑法185條之2第1項(酒駕公共危險)之罪者,原則上不准易科罰金」,俗稱「三振條款」,盼能遏制酒駕歪風。惟未見明顯成效,法務部因而於今年4月上修門檻為「酒駕經查獲3犯(含)以上者」,也就是只要3犯酒駕,不論間隔多久,都不准易科罰金。

男子曾於2004年及2014年酒駕,2022年2月間,他三度酒後騎乘電動輔助腳踏車上路,被警方攔查,酒測值0.4,3月間被台中地院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中檢5月底依照「三振條款」新制,拒絕他的易科罰金聲請,發監執行。男子不服,在牢中聲明異議。

台中地院認為,男子前兩次酒駕是在18年前與8年前,第三次則是在今年2月,之後法務部才公布三振條款新制,中檢僅以三犯就認定他難收矯正之效,不准易科罰金,未具體說明理由,未免過苛,有可議之處,7月間裁定撤銷。中檢不服,提起抗告。

台中高分院指出,自由刑高度侵害人身自由,法院若諭知易科罰金,檢察官原則上應同意,只有在「難收矯正之效」及「難以維持法秩序」的情況下,可例外拒絕,而這兩種情況屬於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故法務部頒布三振條款以供具體操作。

台中高分院表示,該男的酒駕與判決確定時點均在三振條款新制施行前,縱使中檢是在新制施行後才指揮執行,仍應依照從輕從舊原則,選擇對男子較有利的舊制適用。而因該男的初犯與第三犯相隔18年,非「5年內3犯」,原則上應可易科罰金,中檢卻執行發監,處分有誤,9月駁回抗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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