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專科醫院被控延誤送醫 醫院、醫師判賠
2022/11/04 20:05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在屏東縣迦樂醫院住院的周姓婦人因抽搐不止,經轉院救治後竟失能,須長期臥床照料,家屬控訴醫院延誤送醫等醫療疏失,提告求償,院方強調送醫程序合乎規定;屏東地院審理後,認定院方有延宕送醫的疏失,連同專責醫師應賠償近560萬元,可上訴。
周姓婦人女兒指出,72歲母親因精神疾病於2018年6月7日住進迦樂醫院,由該院龍姓院長及邱姓醫師先後擔任專責醫師,26日上午4時許,醫院緊急告知母親因抽搐不止,須轉送枋寮醫院救治,她在枋寮醫院等到9時6分才看到母親送來,結果病況危急再轉送高雄榮總,判定為「腦膜腦炎合併癲癇」,送加護病房。
周女指出,母親救治後,認知功能喪失無法自理,須長期臥床照料,經調取母親病歷後,她認為迦樂醫院有醫療疏失且延誤送醫,導致母親病況惡化,家人為此每月得負擔近4萬元照顧母親,身心俱疲,遂提告請求迦樂醫院及龍、邱2位專責醫師應賠償照護費及精神撫慰金624多萬元。
迦樂醫院及龍、邱2人則強調,周婦當時並無急重症狀況出現,上午6時許評估後,僅需依一般轉院程序辦理即可,與該院有合作往來的救護車公司位於屏東市,派車前來須一段時間,但當日8時45分便將周婦轉診至枋寮醫院,該院並無任何醫療疏失及延誤送醫情形。
屏東地方法院將該案送醫審會鑑定後,認為周婦癲癇抽搐症狀有緊急轉院必要,以及早抑制而保護腦部,迦樂醫院並無神經科相關專業背景及器材,應急送患者至具相關能力醫療院所加以治療,迦樂醫院及龍、邱2人遲延怠於轉院的作為,與周婦所受傷害具相當因果關係,衡量全案情狀,應連帶賠償近56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