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連切3車道遭吊照 單親媽稱「屎在滾」獲撤罰確定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一名單親媽媽去年為快速下交流道,在高速公路上狂切3個車道,並一度停在槽化線,事後被吊扣牌照6個月,但她主張當下腹絞痛想找廁所才會緊急變換車道,提告請求撤罰,台北地院認定她並未造成後車閃避不及,判她勝訴,案經新竹區監理所上訴,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確定。
去年6月15日上午10時許,單親媽媽開車行經國道1號北向五股出口匝道處,突然任意變換車道迫使其他車輛讓道,經員警舉發,監理所對她吊扣牌照6個月。
但她主張,武漢肺炎(新型冠狀病毒病,COVID-19)爆發後害她工作壓力大,因此無法順利如廁,才會求診中醫吃排泄藥,事發當下,剛開始服藥,所以不清楚藥物的副作用是產生腹絞痛急性腹瀉,導致突然肚子痛必須下交流道找廁所如廁,才緊急從內線切換到外線。
她強調,自己開車近10年來小心謹慎,幾乎沒有違反交通規則,且她身為單親媽媽逢疫情嚴峻,才會改為自行開車返回新竹娘家看小孩,加上她平時以跑業務為業,需要用車,請求法院撤銷吊照處分。
監理所根據採證畫面,指單親媽媽至少跨越3個車道,與前後車輛都未保持安全車距,導致後方來車急剎,後來又把車暫停在匝道槽化線上,且她早知身體不適,應該採行比較安全的駕駛方式,譬如行駛在外側車道,以便隨時停在路肩求援或開往交流道,卻罔顧其他用路人安全,故對她吊照並無違誤。
北院認定單親媽媽確實違規行為,但根據她的診斷證明書可知,她確實有這些病症,故同意她所說:「有如廁需求才連續變換車道,並非刻意逼車」,另審酌她變換車道時並未蛇行、超速等重大危險駕駛行為,也未導致後方車輛閃避不及,因此並不構成「驟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判她勝訴。
監理所不服上訴稱,單親媽媽所為屬於「間接故意」違規,且她去年6月4日就診拿藥,到6月15日違規當日已服藥11日,應無「剛開始服藥,不知藥性」情況,加上她的就醫紀錄不足以證明違規當天有腹痛情形,仍請求依法開罰。
北高行指,道交處罰條例相關規定是為了處罰「惡意逼車」的危險駕駛,審酌單親媽媽主觀上並未故意迫使其他車輛讓道,故維持北院判決結果,駁回監理所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