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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商翁茂鍾造假社會勞動案 前檢察長周章欽判罰俸1年確定

富商翁茂鍾造假社會勞動案,前台南地檢署檢察長周章欽(見圖)判罰俸一年確定。(資料照)

富商翁茂鍾造假社會勞動案,前台南地檢署檢察長周章欽(見圖)判罰俸一年確定。(資料照)

2024/05/20 17:2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佳和集團負責人翁茂鍾炒作佳和股票,2011年被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判刑1年,得服社會勞動2196小時,當時負責監督的台南警分局官田分駐所副所長楊博賢卻護航翁造假時數,監察院認定時任台南地檢署檢察長周章欽(已自北檢檢察長退休)、台南市警局局長陳子敬等5人有違失,且周章欽長達5年收受翁茂鍾11件襯衫,均予彈劾;職務法庭先判周章欽罰其最後在職的月俸總額一年,約200多萬元;周不服上訴,職務法庭二審今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至於楊子敬等4人的懲戒案,正由懲戒法院審理中。

監院調查認定,楊博賢、時任台南地檢署檢察長周章欽(已自北檢檢察長退休)、台南市警局局長陳子敬、南檢主任觀護人韓國一、官田分駐所所長陳宏平等5人有明顯違失。

監院認為,周章欽指示韓國一指定佳和附近的麻豆分局作為社會勞動執行機構;陳子敬則指示楊博賢關照翁茂鍾;楊博賢明知翁茂鍾多未實際到該所服社會勞動或遲到早退,仍於出勤社會勞動相關簿冊上簽章及認證時數;翁茂鍾甚至在履行社會勞動期間,於分駐所批改公文;陳宏平疏於督導楊博賢,5人分別違反法官法、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公務倫理規範,情節重大,2022年7月5日經監察院彈劾案審查會通過彈劾。

監院指出,周章欽及陳子敬等檢警高層負有督導易服社會勞動業務職責,與受刑人不當接觸或收受餽贈,均足以影響司法的公正廉明形象,周等人雖主張翁茂鍾致贈的襯衫價值不高,均無穿用,惟翁茂鍾易服社會勞動案件,與其等職務有密切關連,理當避嫌。

職務法庭一審先將周章欽的部份審結認為,周時任南檢檢察長,2012年1月2日電話聯繫主任觀護人將翁茂鍾媒合至台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易服社會勞動,不僅使翁得以選擇及指定其所欲易服社會勞動的麻豆分局官田分駐所,違反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規定。

法庭再指出,周未依作業要點規定成立「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小組」,而未能即時查核發現翁履行社會勞動有不實情事,使翁應執行的原宣告刑,因逾行刑權7年時效而不得再執行,因此周就其主管事件未謹慎執行,有圖利翁的情事,出現易服社會勞動的執行弊端,嚴重斲傷國家刑罰權確實行使,且周長達5年多時間收受翁11件襯衫,足以影響檢察公正、廉潔形象或司法尊嚴,情節重大,故判罰款,其數額為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1年。

周章欽不服,上訴懲戒法院二審,指原判決違背法令,但懲戒法院二審認定,原判決並無違失,今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周章欽後來出任北檢檢察長,目前已退休,擔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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