捲翁茂鍾造假社會勞動案 前南檢檢察長周章欽判罰俸一年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佳和集團負責人翁茂鍾炒作佳和股票,2011年被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判刑1年,得服社會勞動2196小時,當時負責監督的台南警分局官田分駐所副所長楊博賢卻護航翁造假時數。監察院認定楊博賢、時任台南地檢署檢察長周章欽、台南市警局局長陳子敬、南檢主任觀護人韓國一、官田分駐所所長陳宏平等5人有違失,提案彈劾,職務法庭11日先判周章欽罰款,數額為其最後在職的月俸總額一年;餘4人仍待懲戒法院審理中。
職務法庭上午10時針對周章欽部分宣判,審判長黃梅月說明,周章欽就易服社會勞動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未依法令謹慎執行其職務,以圖翁茂鍾之利益,致生易服社會勞動之執行弊端,嚴重斲傷國家刑罰權之的確實行使,情節重大;而周章欽長達5年餘收受翁茂鍾11件襯衫,足以影響檢察公正、廉潔形象或司法尊嚴,情節重大,故判罰款,其數額為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1年。
監院認定,周章欽指示韓國一指定佳和附近的麻豆分局作為社會勞動執行機構;陳子敬則指示楊博賢關照翁茂鍾;楊博賢明知翁茂鍾多未實際到該所服社會勞動或遲到早退,仍於出勤社會勞動相關簿冊上簽章及認證時數;翁茂鍾甚至在履行社會勞動期間,於分駐所批改公文;陳宏平疏於督導楊博賢。5人分別違反法官法、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公務倫理規範,情節重大,2022年7月5日經監察院彈劾案審查會通過彈劾。
監院強調,周章欽及陳子敬均主張翁茂鍾致贈的襯衫價值不高,均無穿用,惟翁茂鍾易服社會勞動案件,與其等職務有密切關連,理當避嫌。司法院也提出「如承辦翁茂鍾相關案件的法官,即使只有1次飲宴或收受禮品,也絕不被允許」見解,作為司法懲戒標準。
監院指出,周章欽及陳子敬負有督導易服社會勞動業務職責,與受刑人不當接觸或收受餽贈,均足以影響司法的公正廉明形象;韓國一、楊博賢、陳宏平等3人未依法執行或怠忽職守翁茂鍾易服社會勞動案件,損及刑罰執行公平性及正確性,核有違失,故彈劾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