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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離婚2天產下雙胞胎 前夫哀嘆「已1年多沒同住」

陳姓男子與徐姓女子離婚後2天,徐女就產下一對雙胞胎,但陳男表示兩人離婚前已1年多未同住。(示意圖)

陳姓男子與徐姓女子離婚後2天,徐女就產下一對雙胞胎,但陳男表示兩人離婚前已1年多未同住。(示意圖)

2022/09/03 21:38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陳姓男子與徐姓女子離婚後2天,徐女就產下一對雙胞胎,由於陳男、徐女離婚前已未同住1年多,經進行親子鑑定後,這對雙胞胎是徐女與「小王」劉姓男子所生;苗栗地方法院判劉男賠償陳男精神慰撫金30萬元。

判決書指出,陳男與徐女於2015年結婚,並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陳男與徐女於去年8月2日離婚,但徐女於去年8月4日即產下一對雙胞胎。

因陳男、徐女於離婚前,2人已長達1年多沒有同住,陳男認為這對雙胞胎並非他與徐女的婚生子女,經陳男要求徐女進行親子鑑定,這對雙胞胎的DNA與陳男不相符,而與劉男相吻合,且不排除為一親等直系親緣關係之機率為99%。

因徐女懷孕時,陳男與徐女尚處婚姻關係,陳男認為劉男破壞他與徐女婚姻關係共同生活圓滿幸福之忠實目的,致2人婚姻破裂,侵害他的配偶權,使他受有極大精神痛苦,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向劉男求償4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法官依據親子鑑定報告,認劉男與徐女已逾越通常社交禮節範疇或一般男女正常交往之程度,陳男訴請損害賠償,應屬有據,經審酌雙方學歷、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陳男因劉男與徐女不正當交往所遭受之情感、精神上痛苦、加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精神慰撫金應以30萬元為適當。

苗栗地方法院判劉男應賠償陳男精神慰撫金30萬元。(記者彭健禮攝)

苗栗地方法院判劉男應賠償陳男精神慰撫金30萬元。(記者彭健禮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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