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改革訴請補發退休金 前警大校長蔡德輝、教部次長呂木琳4人均敗訴確定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2018年7月起實施年金改革,前中央警察大學校長蔡德輝、教授黃富源、張平吾及前教育部政務次長呂木琳等人退休後,因為均轉赴私立大學任教,其每月支薪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以致月退休金遭停發,所幸大法官釋憲認為停發屬違憲,蔡等4人據此申請補發停發1年1個月的月退休金均遭駁回而興訟;最高行政法院判蔡4人均敗訴確定。
蔡德輝、呂木琳、張平吾3人均於2006年、黃富源則於2008年退休,4人都支領舊制的月退休金。
判決指出,配合年金改革實施,銓敍部依據退撫法規定,自2018年7月1日重新計算蔡德輝、黃富源、張平吾和呂木琳的月退休金,發現蔡德輝4人退休後均轉赴私立大學任教,且每月支薪超過法定基本工資,因此依退撫法第77條等規定,通知蔡等4人「自2018年8月起,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後來,大法官釋字第782、783解釋宣告停發處分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不符,應自釋憲案公布之日的2019年8月23日起失其效力,蔡等4人因此從2019年8月23日當天起又獲得領受月退休金。
不過,蔡等4人認為,停發處分因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而屬違法,侵害他們的財產權,但僅恢復2019年8月23日以後領受的月退休金,訴請應補發4人從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2日止的退休金,金額從55萬多元至93萬多元不等金額。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該停發處分須經過撤銷才失效,並不會因為被宣告違憲而當然失效,因此該停發處分關於此期間的規制效力,並不因為該規定被宣告違憲而失其效力。
此外,所謂「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直到原因消滅時恢復之」中的「原因消滅」,是指不符合「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的要件,認定蔡等4人請求中央警察大學、教育部和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補發每人該1年1個月期間的月退休金,並無理由,判4人敗訴。蔡等4人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北高行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將蔡等4人均判決駁回,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