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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月退金變少 教師退休9年申請復職判敗訴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蔡姓退休教師的告訴不合法而判決敗訴,可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圖為高等法院的法庭內配置的法槌。(資料照,記者張文川攝)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蔡姓退休教師的告訴不合法而判決敗訴,可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圖為高等法院的法庭內配置的法槌。(資料照,記者張文川攝)

2018/01/08 16:23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蔡姓教師於2008年退休,領了9年月退休金與優惠存款,去年卻宣稱政府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立法通過教育人員年金法案(簡稱年金改革),片面修改應付給他的退休金,嚴重衝擊他的財務與退休規劃,他提出復職要求,校方與中市政府教育局卻答覆,現行並無直接准許退休教師復職的機制,他對此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卻認為,這紙公文只是轉告相關規定,沒有具體的法律效果,不是行政處分,蔡姓退休教師的告訴不合法而判決敗訴,可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

判決書指出,蔡姓退休教師於2008年6月底自願退休,領有月退休金與優惠存款,事隔9年,他於去年(2017年)主張,政府沒有經勞資雙方合意協商,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立法通過教育人員年金法案,片面修改應給他的退休金,他尚未屆滿65歲,上述法案嚴重衝擊他的財務與退休規劃,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他遂於去年7月申請復職。

校方向台中市政府教育局請示後,用公文答覆說,現行並無直接准許退休教師復職的機制,如果蔡姓退休教師符合教師任用規定,並且通過甄選,可再任教師職務,但需停止領月退休金與優惠存款,蔡姓退休教師對此公文不滿,提起訴願,中市政府不受理,他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依據教師法,復職是指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離開職務一段期間,但仍保有教師身分」後辦理復職,蔡於退休時,已不具教師身分,不符上述復職條件,因此,蔡沒有申請復職的請求權,另外,校方與中市政府教育局的公文,是告知現行並無退休教師直接准予復職機制等規定,這紙公文是觀念通知,沒有發生法律效果,也沒有造成蔡的權利或法律利益的損害,台中市政府不受理訴願,並無違法之處,蔡提出的行政訴訟既然不合法,實體部分不用審酌而駁回,可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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